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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鼓励集中供暖制冷

发布时间:2012年4月5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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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条例》规定,鼓励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地表水源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地表水源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采用集中供暖制冷方式。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销售房屋使用的节能材料以及措施、能源消耗指标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未在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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