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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将引入环境污染保险制度 企业生产污染保险公司可理赔

发布时间:2012年4月24日 来源:南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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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将引入环境污染保险制度,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保险公司可以在第一时间参与事故处理和事故理赔。今天,南京市环保局相关人士对《南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高危环污企业投保,避免发生事故全靠政府买单


  据介绍,石化、冶金、电力等一直是南京市重要的支柱基础产业,大型企业集中,危化品、易燃易爆品、污染源、风险源等面广种类多,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复杂风险大,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十分必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而造成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为标的的保险。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能够减轻企业在此意外事故中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在发生环污事故后快速处置,快速赔偿,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也可以避免全部由政府替事故买单的现状。”环保局相关人士说,一旦发生大的环污事故,理赔的时候企业往往资不抵债,最后全都由政府承担。特别是一些小企业,发生污染后干脆关门走人,以至于企业缺少环保责任意识。如果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会根据保险要求增加环保设备,平时生产过程中也会更注重环保,这对控制企业排污也有一定的正面作用。


  发生环污事故,由第三方负责事故企业责任认定


  《南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环污事故后,保险公司参与赔偿的主要是:本应由投保企业对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费用;本应由投保企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环境进行清污恢复、中和、检测、监测等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清污费用;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和减少对第三者、生态环境损害而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投保企业为妥善处置所需的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


  环保局人士说,引入环污事故保险,并不意味着企业能够推卸环保责任,保险公司的选择、事故责任的认定,都将有严格的程序。“保险公司将进行市场运作,招标选择。”这位人士说,发生环污事故后,不仅环保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认定,政府还会引入公估公司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事故定责、定损,对有争议保险赔案提供技术服务。


  环污事故最高赔偿4000万元,死亡赔偿最高40万元/人


  《南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赔偿有等级规定。每次环境污染事故及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共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等7档,投保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选择相应责任赔偿限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各档基准值均不超过2.0%,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周边敏感区、企业环境行为评级、上年出险情况等因素可在该档次的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不超过±50%。


  征集意见规定,造成人员死亡的环污事故,死亡赔偿为30—40万元/人,其中含医药费5—8万元。


  据悉,下一步,环保局将动员长江岸线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所有工业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化工、冶金、固废物处理、发电、电池生产企业,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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