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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近期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4月26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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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是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排污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的强有力武器,因此被称为24小时不下岗的“环保电子警察”。为避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现象,确保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稳定,数据真实准确,环境保护部近期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根据《办法》,以下违法行为将面临处罚: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具体的处罚办法或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在现场检查中,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存在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等行为的,将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汕头市共有248家重点企业安装了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近年来,汕头市环保部门采取现场端监控设施联网实时监控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手段,保证设施正常运转,使其在火电、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和挂牌督办企业整治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有效维护了市民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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