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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5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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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条例已于10月1日起在河北省设区市规划范围内全面施行。


    《条例》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对新建民用建筑,《条例》规定,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用水量较大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鼓励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实行集中供热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文字信息,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修或者退房。  


    对既有民用建筑,《条例》规定,既有民用建筑用热计量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改造,应当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同步进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建立能源供应计量服务体系,鼓励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能源供应计量技术开发和应用。据悉,河北省城镇既有建筑总量约8亿平方米,其中节能建筑只有1.18亿平方米。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分步实施计划。  
 

    《条例》提出,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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