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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

发布时间:2013年1月10日 来源:嘉兴市建委园林市政局

为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

为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市制定出台了《嘉兴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针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并要求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与排水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强调,运营单位发现排水户纳管污水超标,影响污水集中处理厂达标排放时,可以关闭相关排水户的纳管设备,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需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该办法的出台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有利于提高我市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将有效地遏制排水户偷排、乱排、私接、乱接等违法现象,提高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力度,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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