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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招标

发布时间:2013年2月1日 来源:

黑河市2012年东部棚户区安置回迁1#楼、爱辉区社保局住宅1#楼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已由黑河市政府采购治理办公室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定施....

  黑河市2012年东部棚户区安置回迁1#楼、爱辉区社保局住宅1#楼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已由黑河市政府采购治理办公室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定施工承包人。

  1. 采购工程项目编号:HJC(G)[2012]127号

  2.采购项目名称、工程项目概况和采购预算:

  2.1采购工程项目名称:2012年东部棚户区安置回迁1#楼、爱辉区社保局住宅1#楼

  2.2工程项目概况:本工程为黑河市2012年东部棚户区安置回迁1#楼、爱辉区社保局住宅1#楼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地点为:东部棚户区安置回迁1#楼位于龙科街城投6#楼院内;爱辉区社保局住宅1#楼位于铁路街天丝小区院内。

  2.3改造面积:东部棚户区安置回迁1#楼为4976.7平方米;爱辉区社保局住宅1#楼为6100.63平方米。合计为11007.33平方米。

  2.4标段划分:本采购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2.5工程总计划投资:180.42万元

  2.6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03月06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3年04月20日,计划工期45日历天。

  2.7工程质量要求:达到《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合格标准。

  3、拟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潜伏供给商资格要求:

  3.1凡具备承担采购工程项目能力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等级资质的供给商均可参加本采购项目的谈判。

  3.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具有良好的贸易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前两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3.3拟参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的潜伏供给商须在黑龙江省内政府采购网注册并经黑河市政府采购治理办公室(黑河市财政局406室,电话:0456-8228580)审核通过。审核时,供给商填写《黑河市政府采购项目供给商资格审核(确认)表》,携带注册时所有上传资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实书》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证件。

  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如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的身份证实,同时必须具备叁级项目经理或贰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授权委托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在开标前3天内以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材料报政府采购治理办公室批预备案。

  3.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4、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起止日期、地点和方式

  供给商须持经黑河市政府采购治理办公室审核合格的《黑河市政府采购项目供给商资格审核(确认)表》及审核后的资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于2013年02月06日至02月07日,天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00分至16时00分从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黑河市财政局307室)报名并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200元/份,售后不退。

  5、递交谈判报价文件的时间、地点

  5.1谈判报价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03月01日上午09时00分,逾期投递或不符合规定的谈判报价文件将被拒尽。

  5.2谈判报价文件投递地点:黑河市政府采购开标大厅(黑河市财政局310室)。

  5.3谈判报价文件投递方式:直接带到开标现场。

  6.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标准及内容见竞争性谈判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供给商才有可能获得成交资格。

  7.质疑受理

  供给商以为采购文件内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给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给商和其他有关供给商。

  质疑受理人: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456-8220092

  8.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黑河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挥部

  办公地址:黑河市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456-8248828                             

  联 系 人:孙爱民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办公地址:黑河市财政局307室

  联系电话:0456-8220092

  联 系 人:王浩宇

  201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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