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掌握本地区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各省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法》要求,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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