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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对节能建筑供暖给予优惠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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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单位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节能建筑的采暖费给予了优惠。今冬明春采暖期,凡按照国家或自治区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达到50%以上建筑节能标准,或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县)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改造工程的民用节能建筑,可减免5%—10%的采暖费。
  

    与此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接受节能改造的项目都已安装热计量表,具备按用热量收费的硬件条件,通知要求各地尽快制定试点方案及配套收费制度,选出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民用建筑进行试点。试点阶段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不得高于同等条件下按面积收取的额度。民用节能建筑实施计量收费的,可与减免5%—10%采暖费的优惠政策对比,选取两者优惠比例高者缴纳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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