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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4日 来源:法治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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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管理,维护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日前,自治区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提出,鼓励举报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建筑工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对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建筑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抽检力度。所有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入工程使用,均应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在工地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委查实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区通报,并取消备案证书。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组织进行诚信考核及不定期抽检,抽检达不到备案标准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仍达不到备案标准的,收回备案证书。      记者梁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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