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WTO裁决,安省政府将修改《绿色能源法》中有关可再生能源项目必须含有一定比例当地产品和服务的条款。
本月初,WTO再度裁决,《绿色能源法》中有关可再生能源项目必须包含一定比例安省产品和服务的规定,违反WTO有关规则,是一种补贴行为,安省政府有义务予以修正。
该裁决是WTO针对部分成员国对安省绿色能源政策诉讼作出的。安省《绿色能源法》规定,利用风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出的电力,都可输入安省电网,安省政府按输电量支付电费,但可再生能源企业必须使用一定比率的本地产品和服务。2012年风力发电企业当地成分要求上升至50%;太阳能发电企业上升至60%。2010年,日本政府首先向WTO提起诉讼,控安省《绿色能源法》当地成分规定有违国民待遇原则。随后,美国和欧盟也加入该项诉讼。
来自安省政府的消息,安省能源厅计划在明年初根据WTO裁决修改《绿色能源法》相关条款。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