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用手机浏览
发布时间:2013年6月6日 来源:
1.供给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供给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贸易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凡两家或以上供给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 1) 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2) 为同一股东控股的; 3) 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
1、100L垃圾收集塑胶袋(蓝色、灰色) 30000个;
2、120L垃圾收集塑胶袋(蓝色、红色、绿色、灰色) 198000个;
3、120L环保垃圾桶(蓝色、红色、绿色、灰色) 1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