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实施前已批准设立和经营的服务业项目,在原址继续经营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新设立服务业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居民住宅楼内禁止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恶臭、振动及其他污染环境的服务业项目;商住混合楼内禁止设立机动车维护与修理及产生噪声、振动的娱乐和加工等服务业项目;设立产生油烟的餐饮等服务业项目,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按规定设置专门烟道;设立洗浴等服务业项目,锅炉不得设在该商住混合楼内,烟囱的设立应当符合规定标准,洗浴用房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隔热、防渗、防噪声、防振动等设施;在居民聚集的其他区域禁止设立产生异味、恶臭的服务业项目。
同时,严格控制在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周边规定范围内设立产生污染物的服务业项目。确需设立的,事先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不符合条例中相关规定的,长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产生污水的,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周围水体或者随意排放。违反规定由长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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