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4年7月1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焚烧炉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2焚烧处理能力incinerationcapacity
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生活垃圾的设计能力。
3.3炉膛furnace
焚烧炉中由炉墙包围起来供燃料燃烧的空间。
3.4烟气停留时间retentiontimeoffluegas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
3.5焚烧炉渣incinerationbottomash
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以及过热器和省煤器排出的灰渣。
3.6焚烧飞灰incinerationflyash
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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