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布局调整,大量污染企业从城市中心区域搬迁,涉及化工、冶炼、电镀、石油等行业,导致大量受污染场地遗留在城区,不仅给周边环境和人民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同时还给当地造成经济损失,污染场地土壤修复问题亟待解决。结合苏州土壤污染情况,笔者分析了土壤污染调查和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就如何更好地进行污染场地土壤管理、提高调查和治理效率进行了探讨。
1、苏州土壤污染现状
苏州作为苏南地区工业中心,目前正在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城市规划调整。2003年便实施“退城进区”发展战略,苏州印染、安利化工、苏化集团等众多污染企业进行搬迁,退出城区土地达100多hm。苏州市污染场地遗留问题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2012年6月经济参考报报道了占地面积40hm的苏化厂原址,因土壤污染问题,已闲置5年。同时该报道还强调了此现象并非个案,仅江苏近年关闭的各类化工厂就有3000多家。苏州地处长三角中心地带,土地价值极高,但开发用地数量逐年减少,优质土地资源稀缺。搬迁污染企业大多位于市区关键地段,发展潜力巨大,商业价值不可估量,因而污染土壤亟待治理。
2、土壤污染调查和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目前苏州市的土壤调查和修复工作正处于探索阶段,也是关键时期,国家法律和标准还不健全,审批制度和操作程序还不完善,这些都给土壤调查和治理过程带来一定困难。
2.1缺乏日常监管制度
苏州,自古以来被誉为“人间天堂”,一直是经济发达地区,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缺乏对环境的监管,致使“化工四面包围,造纸位居上游,印染到处开花,电镀星罗棋布”,污染严重。在随后的20多年间,苏州市政府加大环境监察力度,对“水、气、声、渣”进行全面监管,严格控制,最终推动了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但随着苏州市规划布局调整,土壤利用类型转变,场地污染问题逐渐显现,污染场地调查工作通常都是在企业搬迁或用地性质发生改变后进行,缺少对土壤污染的监督和防治过程,而且土壤污染的治理难度大、费用高、时间跨度长,所以对企业场地土壤的El常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2.2责任主体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规定“谁污染、谁付费”,但在场地污染上很少被执行。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对场地污染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由于一块污染场地可能人住过多家污染企业,在搬迁时都未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另外污染企业负责人的更换,产品及生产lT艺的推陈出新,厂区布局的调整,相关资料文件的缺失等都致使追责过程非常复杂和繁琐,大部分情况下都不了了之。由于房地产价格一路飙升,污染责任问题基本被忽视,最终由政府、开发商或购房者买单,严重违背了环保法的理念。
2.3污染调查过程复杂
土壤污染和水体污染不同,存在隐蔽性和不均质性,某点位污染严重,距离数米的土壤却能达标;表层土无污染,但数米深土壤可能污染严重;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的污染范围,在治理过程中,深度和广度都可能会扩大或缩小很多;修复完成后又发现污染物超标。面对这些复杂情况,污染调查和修复责任问题该如何确定值得我们思考。
2.4相关标准体系不完整
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检测技术和环境质量标准是进行污染场地调查和修复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备的技术标准。由于我国土壤类型多样,本底值及理化性质差异显著,一系列暂行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导方针还在试用或起草过程中,较难统一,这也导致在调查和修复过程中参考标准的确定成为一个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很难确定污染场地修复到何种程度才被认可,因此标准的不完善也成为目前污染场地修复效果检验和评价的瓶颈。
3、应对措施
3.1建立污染场地监督管理制度
苏州市环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污染企业类型建立监管制度,提前介入,要求污染企业对土壤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包括污染物种类、生产或使用量、可能的污染范围、污染物泄漏、火灾等事故;环保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类型和可能的污染程度定期进行土壤调查评估,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区域应要求企业加强防范措施,对已造成污染的区域应责成企业进行治理和修复,避免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进一步下渗和扩大,并加强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情况的监督检查,避免污染物非法转移、堆放,造成二次污染。
3.2应从法律层面确定责任主体
针对苏州市污染企业较多、污染时间长、很多污染企业正面临搬迁等实际状况,政府及相关环境管理部门应出台文件,要求可能带来土壤污染的企业在搬迁之前进行土壤污染调查,确定污染状况,明确污染责任。对已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治理和修复,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避免将污染土壤或治理费用转嫁他人。
3.3规范污染场地调查及修复工作程序
首先,污染场地责任人或土地管理者在选择调查单位和修复单位时应非常慎重,选择有资质和有能力的单位。调查单位应详细查阅场地生产历史,厂房布局变化,生产工艺变革及产品变更,实地走访,与老员交谈,确定污染源位置及污染物种类,并对其编制的调查报告认真审核,组织多方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其次,根据土壤类型、污染物种类和用地性质进行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确定存在的风险和修复目标值。最后,治理单位应选择合适的治理方法,对污染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治理,并对治理完成的土壤进行严格详细自检,如发现污染范围缩小或新的污染源应及时通知调查单位和土地管理者。土地使用者、调查单位和治理单位应承担各自的责任,在场地调查修复完成后,如出现调查不全面、修复不合格等问题,应严格追究相关方责任。苏州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就污染场地调查和修复问题尽快制定行政管理办法,做到责任明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苏州市土壤调查和修复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3.4完善相关标准体系
自“北京宋家庄地铁站土壤污染事件”发生后,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污染场地调查、修复、评价方面的标准。由于苏州市土壤类型与北京差异显著,地下水位高,土壤理化性质及结构不一致,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挥发、迁移能力也不同,所以环保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根据苏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商讨制定符合苏州市地域地质结构特征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调查治理技术规范。
3.5完善验收审批制度
污染场地经治理完成后,需进行验收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发利用,并且需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批。目前,苏州地区污染土壤修复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审批和验收制度的完善尤为重要。应由具有验收监测和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能力的第三方按照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所规定的验收工作程序进行,并对采样布点、实验室检测、修复效果评价、监督复核、验收报告编制等步骤形成制度化。在审批制度方面,首先需确定对口的审批部门,再根据其他地区土壤治理审批经验,结合环评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制度。
4、结语
污染场地调查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污染企业类型、土地类型、资金投入、开发利用等多方面,需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苏州“十二五”规划明确强调“开展污染修复试点,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机制”。所以,深入开展污染场地调查修复研究,建立符合苏州地方特色的污染场地修复管理体系,通过多方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氛围,有助于推动苏州污染场地修复事业健康、快速和高效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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