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东莞竣工环保验收
东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东莞竣工环保验收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东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东莞竣工环保验收应具备的验收监测条件:
(1)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生产必须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准,并在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进行环保验收监测;
(2)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及以上情况下进行,其中水泥工业要达到80%以上;
(3)对于无法调整工况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分阶段进行,先验收能调整工况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对无法调整工况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题工程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并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注明实际监测的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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