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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医院污水处理
10.2.5 备品备件、安全设施是否齐备。
10.2.6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并健全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10.2.7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与医院总体设施同步建成,新建医院的污水污水处理设施应先期投入调试,保证与医院主体设施同期投入试运行。医院污水处理设施需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运行,处理效果应达到良好。化学法治理需经一个月的试运行,二级生化法处理需经三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在正式投入运行之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10.2.8 验收合格后,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正式运转使用并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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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医院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维护应纳入医院正常的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应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11.1.2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应达到以下技术指标:运行率应大于95% (以运行天数计);达标率应大于95%(以运行天数和主要水质指标计);设备的综合完好率应大于90%。
11.1.3 污水处理设施因故需减少污水处理量或停止运转时,应事先向环保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由于紧急事故造成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11.1.4 电气设备的运行与操作须执行供电管理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的车间或场所应按消防部门要求设置消防器材。
11.1.5 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对突发卫生事件的防范能力,设立应急的配套设施或预留应急改造的空间,具备应急改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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