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制定工业有机废气处理方案 VOC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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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遏制臭氧污染,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行业污染物减排,促进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发展,依据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和山西省大气防办印发的《山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晋气防办〔2018〕1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1.抓好重点行业和交通源VOCs减排
推进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逐年分批实施VOCs专项整治工程,大幅削减vocs排放量。
2.强化生活源VOCs管控
要加强对汽修、建筑装饰、喷涂喷绘、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同时结合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秸轩禁烧等工作,减少民用散煤和生物质燃烧的VOCs排放,强化对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的管控,明确禁放烟花爆竹及燃煤旺火等要求,减少面源VOCs排放。
3.加快开展基础能力和政策支持保障建设
完善vocs排放清单的动态更新工作,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定期组织VOCs业务培训,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治理能力。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要求,以及取缔“散乱污”企业,淘汰涉VOCs排放落后产能,实施排污许可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等要求,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建立VOCs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治理
重点推进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制品业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
企业vocs排放标准优先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应的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优先采用晋气防办〔2017〕32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未涉及的指标,优先参照天津市地方标准执行。
1.石化及煤化工行业。
进一步推进煤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其他石化类行业VOCs污染防治,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保实现稳定达标。
(1)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LDAR长效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2)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存储的应安装密问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焦化生产冷鼓、库区焦油各类储槽,以及苯储槽等环节应收集治理。
(3)推进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吉县制定工业有机废气处理方案 VOC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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