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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三同时)
评价意义: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产业政策,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明确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3)为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
(4)为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和职业病危害申报提供依据。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控制效果评价时间:
建设项目试运行阶段,竣工验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