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介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什么企业或单位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除此之外,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发布年度环境应急预案应备案企业名录,企业应实时关注,另外,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也应编制预案。
三、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什么时间做?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因此,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之前。如企业存在试生产阶段,企业试生产内容包含调试行为,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在试生产前完成。
四、项目实施主体(企业)变更,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需要重新编制并进行备案吗?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因此,项目主体(企业)变更后,企业的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应当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五、企业每三年修订一次环境应急预案是否每次都需要组织评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8号)明确,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重大修订”情形已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且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如预案有重大修订,须编制四本报告并开专家评审会后备案;如无重大修订,近仅个别内容进行调整,可不开专家评审会,编制后直接备案。
但是,如属地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评审的,需要按照属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提醒:要注意一些地方的个性化要求,比如最近几年江苏、河北、云南、湖南发布了的新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要求。)
六、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事故应急池问题
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围堰、防火堤、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可有效控制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而对于一般企业,没有具体的指导文件。另外,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
以下汇总了事故应急水池容积相关行业要求(下文中标准有更新的需要自行对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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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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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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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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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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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食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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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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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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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调节池兼做事故排放池时,其容积计算应考虑事故排放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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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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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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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大日平均时流量的8-12h废水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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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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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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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氨压缩机配备事故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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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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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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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规范》HJ20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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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接纳最大一次事故排放的废水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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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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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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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于事故时最大废水产生量,或大于24h的综合废水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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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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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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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氨压缩机配备事故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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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饮料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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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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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制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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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最大一次事故排放废水总量,调节池兼废水事故池至少保证1-2天的废水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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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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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酔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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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于事故时最大废水产生量,或大于24h的综合废水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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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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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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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2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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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排水时应设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积应大于一次事故排水量或特定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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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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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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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于一个生产周期的废水量,或大于4h排放的废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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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毛皮羽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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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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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及皮毛加工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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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含铬废水的事故贮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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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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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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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T5088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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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储罐(槽)区火灾消防水应设收集池;废水处理应设事故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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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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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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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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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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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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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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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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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和纸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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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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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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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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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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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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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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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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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加工、炼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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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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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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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事故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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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罐、煤气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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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査及审査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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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焦化化产和液氨储罐、煤气柜;建设事故应急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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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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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原料及化
学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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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责任保险指引》JR-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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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池是最大储罐容量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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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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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3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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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次事故的最大排水量设防,可按大于一个生产周期的废水量或大于4h的废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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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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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企业环境守法导则》环办函[2014]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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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水池有足够的收集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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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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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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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池;厂区受污染
的消防水应收集到全厂消防事故水池中;有效容积宜按废水处理站设计水量的12h-24h平均时流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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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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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环发[2011J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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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配有容积充足的事故废水收集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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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碱、聚氯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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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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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工程应设置事故池;宜按无机废水、有机废水、活性氯废水、氯乙烯废水、含汞废水、含镣废水分别设置;无机废水事故池容积宜按8h-12h平均时流量计,有机废水宜按12h-24h平均时流量计;氯乙烯废水、含汞废水、含镣废水宜根据最大一次排放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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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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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工行业废水和废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DB35T162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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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至少能够容纳12h事故排放的废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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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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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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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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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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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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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或使用有毒有害的场所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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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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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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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类药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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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车间应单独设置染菌倒灌废液事故收集池(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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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和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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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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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6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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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故产生的废水应排人事故水池,设有初期雨水收集池的可兼做事故水池。事故水池容积随废水流失物体的体积、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事故水池的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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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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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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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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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的容积宜考虑事故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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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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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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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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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和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必须设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积应按车间最大液体储存容器的容积及其附属管道内的液体体积,以及消防冲洗水量累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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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铅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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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发[20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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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储罐配有容积充足的事故废水收集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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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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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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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废水处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有效容积按事故区域初期雨水量、消防用水量、物料泄漏量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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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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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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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考虑物料泄漏量、消防水量和降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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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制品
通用设备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
汽车制造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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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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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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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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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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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电路板电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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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8-2018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GB5081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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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电路板企业应设置应急事故池,应急事故池的容积应综合考虑发生事故时车间当班设备的最大排水、事故时消防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池的降雨量。事故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种废水处理能力6h的排水量;当事故池与消防排水收集池合建时,其容积不应小于一次消防产生的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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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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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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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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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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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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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铅酸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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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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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铅酸蓄电池的资源再生装置应设置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控制系统外,还应配置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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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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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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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査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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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和油罐区建设事故应急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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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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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和变电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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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535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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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设置总事故储油池,其容量宜按其接入油量最大一台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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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生产和供应(工业废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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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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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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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事故应急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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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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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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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情况和废水排放周期等综合因素设置事故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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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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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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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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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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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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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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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渗滤液渗漏应急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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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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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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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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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应急事故水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100%,非传染病医院应急事故水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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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釆和洗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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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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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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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应设置事故水池,并宜用浓缩机代替事故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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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天
然气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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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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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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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废水处理厂内应设置事故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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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矿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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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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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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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厂应设置事故池收集事故排放的矿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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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矿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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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镍钴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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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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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考虑事故状态下最大液体泄漏量、消防水量和
降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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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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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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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B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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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跨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时,桥面排水宜排至桥梁两端并设置沉淀池处理。处理析面初期雨水或蓄集危险品泄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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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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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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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必须设置独立的应急处置池,容积不应小于4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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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危险品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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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査及审査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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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罐区、危险品集装箱堆场等应建设事故应急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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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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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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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石油库1000m3,二级石油库750m3,三级石油库500m3,四级石油库30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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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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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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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散货码头储存区的事故消防污水应收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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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石油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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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控制规范》(QSY0819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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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和石油储备库末端事故缓冲设施按一个罐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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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资格问题,是否一定需要高级职称?是否一定需要省厅、设区市应急专家库中专家?
关于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资格规定最明确的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中:
4.3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及其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
评审人员,一般包括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其中,评审专家可以选自监管部门专家库、企业内部专家库、相关行业协会、同行业或周边企业具有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知识经验的人员,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一般应当回避。
评审人员数量,原则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不少于5人,一般环境风险企业不少于3人;其中,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2人。”
关于评审人员职称,目前生态环境部,省厅并无明确要求。但同时,属地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一般有省库、市库),应从其规定。
八、不同企业是否可以联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这种情况多见于“厂中厂”(出租企业和租赁企业),或者有共用公辅设施的企业,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涉及这种情况的企业可联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分别进行备案。但要注意以下事项:联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时,不同企业主体需分别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等级判定,明确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提出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与事件应对处置措施。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联合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在提交备案材料的同时,不同企业主体应分别就同一个预案文本中本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环境风险防控与事件应对处置措施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九、应急预案备案时间超过3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及重新备案,会被处罚吗?
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时间已经超过3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及重新备案,可认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情形。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合规服务
佳誉检测作为专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服务机构,具备CMA、CNAS等资质,其中环境检测涵盖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沉积物、噪声和振动以及固废毒性鉴定等领域,提供在线监测与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预案、综合执法专项监督监测与随机监测、平台线上检测报告(京东,阿里,亚马逊等)、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环评、安评、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申报及证后管理等一站式环境服务。实验室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和管理,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拥有技术精湛的专业技术队伍,具备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和雄厚的检测技术能力,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检测报告,为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全链条环境风险管理支持。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