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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年9月14日 来源:中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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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水平跟不上也是重要原因,由于汽车是一个由成千上万零件组成的组合体,这些零件由性能各异的不同材料组成。因此,报废汽车的回收并不是简单的回炉所能解决的。它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先进行分解,然后再分别进行处理。这一切都建立在高端技术和先进装备的基础上,因为修复一件产品往往比生产一件新品所需的技术水平还要高。而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修复、改造等产品设备和技术的发展还远远不够。


    在很多拆解点,报废汽车回收之后能循环利用的主要限于废金属,其他材料回收利用率不高,橡胶、塑料、玻璃等多作为垃圾处理,报废汽车的总体利用率还较低。沈阳一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负责人说,目前报废汽车拆下来的玻璃、玻璃钢等材料因为数量很少还没有人来收购,只能作为垃圾填埋。报废回收汽车企业希望对拆下来的废料进行更细致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材料能有不同的用途,这样可以增加回收利用的附加值。可是,这些想法要变成现实,除了企业自身拆解回收技术的提高,还需要形成更细的产业分工。


    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之后能循环利用的主要限于废金属,其他材料回收利用率不高,橡胶、塑料、玻璃等多作为垃圾处理,报废汽车的总体利用率还较低。由于目前对报废汽车在拆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及材料回收利用率还没有详细规定,报废汽车零部件的再使用率、拆解材料的再利用率不高,废液和废弃物处理不当导致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此外,我国还面临报废汽车非法延长使用期和使用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的严重问题。


    四、他山之石可以借鉴


    在日美等发达国家,汽车再制造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均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


    日本:


    日本每年都要有500万左右的汽车报废,这些是有效的资源,要找到有效的方法回收它,过去,日本一般是把车上有用的部分重新使用,然后再把破车卖给汽车报废厂,把金属材料提取出来,加以回收,残渣就被填埋在垃圾厂。在90年代末的时候日本已经缺少填埋厂,填埋成本越来越高,到现在日本已经没有任何空地来填埋不可回收的废物。同时日本也非常关注自然资源的枯竭,也非常关注温室化效益的发展。因此日本内阁在2000年开始对汽车进行立法,2002年颁布了《汽车回收利用法》。日本现在用一些传统的方式,建立一种体制,让所有的社会各方在参与买车的时候要支付一笔再生费就是100美元左右。


    日本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管理通过政府和民间机构两个途径分别进行管理。政府负责研究制定指导报废汽车回收处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报废汽车回收处理行业的准入要求,并由各地方政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处理行业的登记和准入审批,具体的报废汽车回收则由民间机构完成。


    日本《汽车回收利用法》一个特点是要求汽车用户要交纳回收利用费,汽车回收再利用促进中心受国家委托征收回收再利用费,并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运用,直到报废汽车得以回收利用为止。在确认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商的粉碎残渣、氟里昂、安全气囊回收工作完成后,才向汽车制造厂、进口商支付回收再利用费。


    此外,日本《汽车回收利用法》要求对粉碎残渣的处理方式进行详细管理。在法律实施之前,报废汽车破碎后的残渣通常是进行填埋处置,在对报废汽车的信息管理方面也不完善。 新的管理体系对粉碎残渣、氟里昂和安全气囊类三种物质规定了不同的回收要求。对汽车粉碎残渣(ASR)的回收采取质量回收和热量回收并用的方法。ASR的再利用目标是2005年回收30%(质量比,相当于整车88%的实际再生利用率),2010年50%(相当于整车92%的实际再生利用率),2015年70%。当ASR回收率达到70%回收率的时候,整车质量回收再利用率可达95%,与欧盟的目标相当。氟里昂类的回收分解与原来的制度一致。


    美国:


    美国是汽车消费大国,也是在报废汽车回收领域走在前面的国家,完善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和成熟的回收利用技术在全球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在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的作用下,美国的报废汽车是不能被随便遗弃的,必须送到专门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报废汽车作为一种重要的材料资源,在美国具有较高的残值,能够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回收利用。


    虽然美国没有国家级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规,但是有关产品连带责任的法规,再加上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严格限制了废弃物的填埋,将报废汽车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降低到了最小程度。美国汽车消费者不能废弃报废汽车,一般都主动将报废汽车提交给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对汽车废液的管理十分严格,能将废液收集后提供给专业回收企业处理;对报废汽车的残余物则采取付费填埋的方式处理,不能随便处置。


    总体上讲,产品连带责任是指产品制造链中的部分或全部制造商和销售商要对生产销售危险产品或缺陷产品所造成损失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在这样的产品连带责任法规要求下,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供应商、零售商和其他参与向公众提供该产品的都将被要求对汽车产品所造成的损失负法律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包括三类: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无提醒过失。


    基于市场驱动的美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在美国强有力的产品责任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的监控下,形成了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市场驱动机制,使美国汽车行业能够主动承担起引领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义务,组织并发动了整个汽车产业链和回收利用行业开展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技术研究工作,确保了回收利用行业的良性循环。


    通过对日本、美国报废汽车处理的研究,可以看出,两个国家对报废汽车的解决方法各不相同。日本在国土面积小、资源缺乏的情况下,要求企业不仅要负责回收并处理粉碎残渣,还要确保整个回收再利用体系的顺利运行。同时通过征收回收再利用费增强消费者保护环境的意识。


    美国在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的作用下,报废汽车是不能被随便遗弃,必须送到专门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报废汽车作为一种重要的材料资源,在美国具有较高的残值,能够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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