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法制日报》记者随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如何在我国实现节约能源的目标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问题不断地涌出,我国开展节约能源活动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节约能源是一个单一的社会行为,还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仅仅实施一部节约能源法的问题,还是一个完善相关法治建设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同时参与执法检查工作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翟勇。从今天起,刊发一组报道以飨读者。
“地方节约能源和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的实践活动给予了我们启示,也最终引导我们得出了新的认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翟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启示来自于对以往参与环境资源立法、监督工作的学习和思考,更来自于此次参与节能法执法检查工作的实践。
执法检查组去了辽宁省的沈阳、大连两市和天津市,在多次座谈、交流中,地方的汇报始终将转变发展方式、节能减排和对其他相关环境法的实施联系起来介绍。
翟勇认为,这从一开始就使我们“从单一的就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狭隘思考中摆脱出来”,即不是就节能问题谈节能,而是从更为广泛、系统和全面的角度来认识节能问题、进一步思考节能问题,更深入地认识节能法的实施问题。
转变发展方式与实施节能法紧密相联
辽宁、天津两地均是老工业基地,传统产业比重较高,节能降耗压力较大。
检查组了解到,近年来,在贯彻实施节能法的实践中,两地把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淘汰落后产能作为一场攻坚战,做出了积极努力,并为实现节能目标、有的放矢地实施节能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如果我们仅仅从孤立看问题的角度出发,就可能不理解地方的做法,为什么不把实施节能法作为核心内容,而是搞攻坚战?”翟勇说。
辽宁省为了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成立了由21个省直部门组成的辽宁省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明确了省直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并在实施中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截至检查工作时为止,初步测算,“十一五”以来,辽宁省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520户,年节约能源消耗约600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12万吨。在此基础上,2010年全年,辽宁省又自加压力,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543万吨,起到了良好的节能效果。
天津市则坚持以结构降耗为根本,围绕构筑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结构,通过引进、改造、提升等多种手段,大力发展能耗低、污染少、产出高的新兴产业,取得了好的成效和经验。
翟勇认为,以上这些数字从多个方面证明,不是单一行业而是多个行业的节能工作都是与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紧密相联系的,也整体、系统、全面地说明了实施节能法对转变发展方式的依赖,调整产业结构对节能工作和节能法有效实施的促进作用,上述的结果绝不是一部节能法的实施可以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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