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的《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
《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获特许经营权才可收运和处理餐厨垃圾
深圳2007年制定出台了《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大部制改革后,餐厨垃圾行政许可作为《暂行办法》中的核心制度于2009年8月被取消。行政主管部门因而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缺乏有效的行政手段,特别是缺乏执法依据,无法对产生单位进行源头执法。
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恢复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行政许可制度。《办法》规定,我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或者处理活动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再次被查处的,处10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将全市划分为若干区域,分别授予不同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经营。市政府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经营权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权延期,服务质量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市政府可以延长期限5年。延长期限届满的,市政府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企业。
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办法》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理情况。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不得将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中交给收运处理企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市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向收运处理企业移交餐厨垃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向收运处理企业移交餐厨垃圾的,应当由双方即时签字确认,并记录所移交餐厨垃圾的数量和种类。
《办法》还规定,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和收费体系之中。记者注意到,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也将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拒不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者未将收运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处2000元罚款;将餐厨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收运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未采用规定标准的收集容器移交餐厨垃圾的,处500元罚款;在餐厨垃圾中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混入的生活垃圾超过10公斤以上的,按每公斤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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