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年,山东在省内四大流域统一实施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它与国家的环境标准是什么关系?
高吉喜: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鼓励地方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
山东省的流域排放标准是在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排放控制要求,对于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降低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希望看到有更多的地方能够根据自身的环境状况、环境容量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
记者:不同行业为何有不同的排放标准?如何看待高污染行业的排污“特权”?
高吉喜:排放标准是法律允许的排污限值,它是排污行为规范,又是判定排污是否合法的依据。受到经济、技术条件的制约,绝大部分企业还无法做到污染物的“零排放”,因此排放标准体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和妥协。
1973年,我国第一个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当时工业发展还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情况还不是特别复杂,《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这一综合型排放标准基本可以满足污染排放控制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仅靠综合型排放标准已无法针对具体行业的特殊问题进行有效控制。为解决这一问题,适用于特定行业的排放标准应运而生,并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环保部门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针对不同行业制定符合行业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处理能力的排放标准是国际惯例。制订行业型排放标准要综合考虑行业污染分担率、处理技术,处理成本和社会、环境效益等因素。即使要求不同行业都达到相同的排放标准要求,其达标成本、对行业的影响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行业排放标准之间的排放控制要求虽有差异,但不存在排污“特权”行业。
记者:从目前的情况看,全国有没有统一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能?
高吉喜:制订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非常复杂,涉及流域环境质量状况,水文、地质特征,流域产业结构和发展布局等各方面的问题。制订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目的是为保证流域环境质量达标。目前,环保部已进行了一些探索,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发展方向。目前造纸、制药、电镀等行业国家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在太湖流域实施。
同时也应看到,要控制或改善区域的环境质量,仅仅依靠标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采取通过包括标准在内的各种综合措施,严格环境准入和退出条件,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或污染源数量,比如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严格环评制度、将产污强度作为硬约束等等,通过采用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措施达到保护环境,控制或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本报记者 孙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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