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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的“头头工程”

发布时间:2010年3月9日 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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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机构和企业负责人对节能减排重要意义的认识至关重要。只有解决“头头”(高管层)的认识问题,才能将节能减排落到实处。目前,普遍存在的认识障碍是——


  1、“浪费能源无罪,渎职无过”


  能源浪费在许多企业一直存在,习以为常,并已经形成“浪费无罪”的观念。


  2、“发展靠扩大产能,不是靠节约”


  部分企业高管层和一部分政府官员认为,发展靠扩大产能,不是靠节约。这种偏见已流行了许多年。


  3、“主业和市场当先,无暇顾及节能”


  多数企业都处于迅速发展时期,负责人最关注的是增加产能和占领市场。因此,在短期利益驱动下,即便是有限的资源配置下,无暇顾及节能减排。


  4、对节能服务机构心存疑虑


  目前节能减排技术市场混乱,鱼目混珠,企业负责人对节能服务机构的技术和服务能力不信任。


  5、“创收的钱看得见,节约的钱看不见”


  由于节能减排项目一般是“减支项目”,企业负责人更关心“增收项目”,对节能减排项目心存偏见。


  6、“权钱交易、灰色地带”


  在企业与节能服务商和设备供应商的谈判等环节,节能减排项目常受到“权钱交易”的干扰,所产生的灰色地带,严重制约着节能减排项目的及时、顺利实施和效益的充分体现。


  7、“征信机制、诚信环境”


  由于企业对企业的服务尚未纳入征信机制的建设之中,使得诚信环境大打折扣。因此,在企业支付节能服务合同款时“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现象屡屡发生。


  8、政府管理部门工作落实不到位


  有些政府管理部门在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时,只满足浮于表面的动员和号召,一些管理工作也仅仅是“作秀”,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缺乏有效的、切合实际的举措。


  基于以上认识障碍中的林林总总,克服与解决的有效措施就是实行“头头工程”。即,通过对企业高管层的培训和动员加强其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将这种认识具体落实到企业和政府签订的自愿协议上,通过政府相关部门与公众进行监督,并制定有效的奖惩条例给予褒奖与处罚。在协议中明确如下内容:


  (1)明确近期(3-5年)的节能减排的目标;


  (2)企业应承诺在与节能服务公司和设备供应商的节能减排项目合作中笃守信誉;


  (3)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测评估;


  (4)企业定期向政府提供《自愿协议执行报告》;


  (5)对认真履约的企业,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6)对不认真执行自愿协议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例如,政府通告地方工商管理部门,第一年提出警告,第二年则作为能否通过年审的依据之一;政府实行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问责制,并且将有关是否履约的材料报送上级组织部门;


  (7)一个地区或一个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与政府签订自愿协议,并认真履约的企业;第二类是与政府签订自愿协议但不认真履约的企业;第三类是拒绝与政府签订自愿协议不承担节能减排责任的企业。对这三类企业,政府有权公示。


  此外,除了实施“头头工程”之外,我们节能减排还需要实施克服技术障碍的“技术服务工程”和投融资障碍的“金融创新工程”。


  这节能减排三大障碍阻碍着我国节能减排事业的发展,实施克服节能减排三大障碍的节能减排三大工程已经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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