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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发布时间:2009年8月6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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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推动节能减排,保护、改善环境,吉林省日前出台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应保证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正常运行,明确计量管理职责,配备计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关计量管理制度,确保能源和排污的计量数据真实准确。能源和排污监测机构、能源公正计量机构、能源效率计量检测机构应具备保证检测(监测)质量及公正性的条件和能力,并依法进行资质认定。

  办法规定,能源和排污监测机构可依法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检查;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有关资料和物品。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准确度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涉及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及经营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备计量器具,不涉及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及经营行为的,辅助计量器具处5000元罚款,主要计量器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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