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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ICP让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节能减排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3日 来源:中国节能设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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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国际合作机制存在问题


  当前的碳市场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限制和减少排放的量化目标”贸易机制(QELROtrade),或称“碳排放许可交易”。其中以“欧洲排放交易体系”(EUEST)为主,买卖欧盟颁发的排放指标(EUAs)。第二种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即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交易方式为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售核准后的减排量(CERs)。第三种称为联合履约机制(JI)在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内部实施碳交易。它们也是《京都议定书》提出的三个灵活减排机制。中国和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一样,只能通过CDM参与其中。


  CDM设计了两重目标:a)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贡献;b)帮助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实现他们的限量减排目标。但在实施中,CDM的两个特点影响了其目标的实现。


  首先是价格问题。和“欧洲排放交易体系”相比,CDM在低端价位上交易。绝大部分的CDM项目交易价在8-14美元之间。欧盟碳贸易市场的价格大大高于CDM交易价格。在欧盟碳交易的第一阶段(2005-2007)中,平均价格在24美元(19欧元)和22美元(17欧元)上下浮动。2008年,欧盟碳交易进入第二阶段,开始承诺“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这对碳价格将起决定性影响。德意志银行2008年6月预测,如果严格排放许可的分配,欧盟第二阶段的碳交易市场的价格会在每吨35欧元的水平。


  如果把碳市场看作是一个横轴,位于低端的是CDM的减排量交易,规模小、价格低;高端是欧盟碳排放许可交易,规模大、价格高。虽然欧盟的“限量-交易”制度允许经过核证的“减排量”进入“排放许可”贸易市场。但由于种种因素,这个“进入”的程序复杂、风险大、交易成本高;加上为了避免“碳泄漏”,将排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所以“进入”从开始就受到限制。欧盟委员会在2008年的政策草案中已经明确提出,由于国际社会不能对“京都议定书”后的减排目标达成协议,欧盟碳交易计划将不再接受2012年后的CDM项目产生的“核准减排量”交易。


  其次,CDM处于碳市场的边缘位置。从全球看,欧盟碳交易体系是最大的碳贸易市场,而且发展最快。2007年,交易额达到500亿美元,市场份额一直领先,为78%以上。2006年,发展中国家通过CDM的一级交易,为国际碳市场提供了5.3亿吨二氧化碳交易量,价值为58亿美元,占市场总额不到19%。中国约占其中的60%。CDM交易一级和二级交易相加,占市场份额的20%。2007年,CDM一级市场的减排量交易略有上升,达到5.5亿吨,交易额为74亿美元,但市场份额下降到12%。同年CDM交易的主要增长在二级市场上,交易量达到2.4亿吨,交易额达到54亿美元,大约为2006年的10倍,市场份额增长到8.5%。


  碳市场的“限量-交易”的规则将发展中国家排斥在市场之外。而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责任及其目前的排放状况是碳市场缺口不断加大的主要原因。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二氧化碳这一新型商品就不可能在全球公平流动,无法体现公平、有效和低成本减排的原则。


  具体到中国来看,中国CDM市场虽然活跃,但技术转让的水平非常低。如果把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作为参照的话,CDM在中国实践的结果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技术和资金的需求。要实现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需要大规模的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需要基础设施的更新,需要淘汰传统技术,对重点高耗能产业进行技术改造。而CDM项目规模小,交易成本高,在企业层面一次性操作,在国际碳市场以低端价格交易。这些特点使CDM都制约着它在减缓气候变化中的作用。


  实践说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需要一个促进大规模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否则,减排的公平性、效果和效率都会大打折扣,也会大大增加全球减排成本。


  国家间协同减排计划


  ICP可谓一个中间机制,在发展中国家承担目前定义下的量化减排目标之前,和发达国家平等合作,参与全球碳交易,实行规模减排。


  ICP置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框架之下,接受缔约方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ICP认同“公平、有效、低成本”的减排原则,强调包容、透明、参与,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的合作从始至终贯穿减排的全过程。


  在UNFCCC“共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框架下,ICP有三个条件作为其前提。第一,要承认并接受发展中国家的降低能源强度的自愿节能减排计划参与国际合作。第二,ICP里的减排、技术转让、资金配置目标要符合巴厘行动计划的标准,要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准。第三,要建立国际基金,从资金上支持ICP;这里可以借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成功经验。


  ICP由一个减排东道国(发展中国家)和一个或多个伙伴国在合作的基础上形成。主要的参与者包括参与国的政府和私营部门,以及联合国执行机构(负责协调、支持、监督、评估ICP的谈判、签署和执行)。另外要有联合国执行机构委派制定的国际金融机构管理并实施ICP基金。非赢利/非政府组织在整个过程中也扮演重要角色。


  ICP首先由发展中国家即东道国提出自己国家的自愿减排方案,不仅包括减排目标,而且包括完成减排目标所需要的技术清单和资金投入需求。方案提出后,东道国邀请伙伴国参与共同实施。伙伴国对该计划主要有三方面的承诺:共同承担减排目标;转让减排所需且东道国没有的技术;配置相应资金保证ICP的实施。


  伙伴国对提出的方案进行评估,可提出修改建议,并在UNFCCC的原则下和东道国谈判、协商,最终达成共同承诺,然后形成共同执行的协议。协议要明确各自在减排、资金投入配置和技术转让方面的责任、承诺和收益。协议在国家层面签署,由国际执行理事会(类似CDM的EB)批准后生效。最终的减排结果,根据各自的承诺和责任计入伙伴国的减排目标。超量完成部分,可按照承诺和责任,在碳市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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