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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行政执法中 如何把握“一事不再罚”?

发布时间:2009年7月21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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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纯性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当事人的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主体只要按照违法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延续性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当事人实施了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这个行为动作已经结束,但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未了,每个时间点的行为都是一开始那个违法行为的延续,这种行为属一事,不能再次进行处罚。

  连续(继续)性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当事人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符合数个违法构成的同一性质的行为,对类似这种行为可以再进行行政处罚。

  关联性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看似一个违法行为,实际上是同时或者连续发生了数个违法行为,侵犯了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样的行为应依照《行政处罚法》定的原则,分别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行政处罚。

  牵连性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已构成了一个违法行为,但是实施此行为的目的、方式、手段、对象和结果等又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从而牵连地构成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不同种类的处罚,但罚款只能依据一个法律规范对其进行一次罚款。 李孟春

  作者单位:河南省邓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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