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三:优先实施噪声主动控制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的控制与其他污染的控制一样,都要遵循“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噪声的产生(噪声源)和排放(传声途径)进行控制,创造一个良好的室外声环境,这是环境保护的根本要求。因此,提出了地面交通噪声污染控制的第三条原则“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声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主动控制”。
在这里,噪声主动控制是指对交通噪声采取的保证室外环境噪声达标的工程技术手段,包括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两类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原则四:重点保护噪声敏感建筑物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控制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其重点是对《噪声法》定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保护,如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为此提出的地面交通噪声污染控制的第四条原则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保护”。
记者:《技术政策》如何合理发挥4类声环境功能区在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预防中的作用?
答:地面交通设施的类型和层次很多。《声环境质量标准》将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和高架段)定义为“交通干线”。交通干线因交通量大,噪声影响突出,两侧只能设立4类声环境功能区。由于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宽松,不适宜居住,因此,在4类区内宜进行绿化,或者作为交通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等非敏感性应用,不宜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如4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宜采取声屏障、建筑物防护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保护,有条件的可进行搬迁或置换。
对于4类区的划定,不能太宽,否则会降低土地使用价值;也不能太小,否则不能有效衰减噪声。应综合考虑交通类型与运行特征、两侧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合理可行的工程降噪措施等条件加以确定。《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对此有具体规定,根据新的环保要求,这一规范正在修订。
记者:如何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重点保护?
答: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产生严重影响,政府或所有权单位、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考虑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低噪路面、基础减振、声屏障等)降噪,或对噪声敏感建筑物予以搬迁、置换。
如果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外环境噪声超标,且采取室外达标的技术手段不可行(如城市道路路面宽、车道多,两侧为高层建筑,采用声屏障仅能保护低层建筑),此时应考虑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被动防护措施(如隔声门窗、通风消声窗等),对室内声环境质量进行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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