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三:妥善处理透明度问题
所谓透明度问题,是指单个国家的二氧化碳减排成效是否接受国际社会“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标准,也称作“三可问题”。
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前,透明度问题并无多大争议。但由于巴厘路线图的英文文本中有一个放置得非常巧妙的逗号,导致解读时有可能产生歧义。这个漏洞被美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抓住不放,特德·斯特恩、希拉里、奥巴马都先后强调气候援助须以中国等主要发展中国家以透明的方式采取有意义的减排行动为条件,使得透明度问题成为会议的焦点。
对于这一意外事件,我们应当吸取教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对于刚刚“列名”支持的《协议》文本,不能一厢情愿地按照于己有利的方式解读,而是要每个词、每个细节地请专家仔细推敲。
做好透明度这篇文章,还要求我们对《协议》中的模糊表述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在谈判中占据主动。例如得到国际支持的减排行动要做到“三可”,其中的“核查”如何定义?如何操作?国际支持既然包括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而技术支持涉及面甚广,那么,得到技术支持的项目范围该如何确定?在未来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必定在这些问题上极力扩大“三可”概念的外延,将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行动和项目纳入“三可”范围。对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估计。
文章四:占据气候伦理制高点
众所周知,当今的气候变化主要由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所造成,他们理应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补偿”,或者至少要对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予以资金和技术上的“弥补”。同时,发展中国家需要发展经济、减少贫困,在目前世界能源消费以化石燃料为主的历史时期,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同时,理应获得一定的排放空间。这就是所谓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气候伦理中应站在理直气壮的一方,居于攻势地位。然而,气候伦理是个哲学话题,西方的研究已经很发达,我们却长期无人理会。
重视不足,必然应对仓促。在哥本哈根会议上,特德·斯特恩一下飞机,就抛出了“援助论”,否定“补偿论”,在气候伦理上进行诡辩。接着又针对中国,认为中国无资格获得美方资金支持,言外之意是中国有钱,将“有钱”和“有责任”混淆到一起。而我们的谈判代表这时又急切抛出“中国减排不需要资金援助”的言论,动机虽好,但授人以柄,一时之间,让我方陷入严重被动。这林林总总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必须引以为戒。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在年底的坎昆会议上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全面气候协议,仍然有待各方的艰巨努力。做好上述四篇文章,我们就可以做好一篇大文章:既推进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又为我国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一旦会议失败,不再做莫须有的“替罪羊”、“出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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