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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飞速发展 五大难题亟待解决

发布时间:2010年6月10日 来源:环球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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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光伏技术的滞后使环保问题与高能耗问题凸显。据任东明介绍,中国光伏产业能耗高,国际先进水平130~150kWh/kg,国内200~300kWh/kg;另外光伏产品还存在环保问题,国内还不能达到全物料循环、清洁生产,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废弃物,势必会给脆弱的环境带来压力。


        五是政策细化不到位。光伏企业服务和监管滞后也是光伏产业存在的一大问题。“中国现在实际上面临的是细的政策没有到位,第一,光伏的振兴规划还没有公布;第二,上网电价还没有出台;第三,金太阳工程补贴资金不足,企业不赚钱;第四,电力公司的服务和监管严度差,企业出台的标准有很多和国际惯例不相匹配,而且给用户增加了很多负担。”王斯成在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上表示,国家现在制定目标是2020年达到20GW,相当于以前1.6GW的目标已经提高十几倍,但是相比于日本的28GW目标还是很低的,各个省没有光伏发电目标,各个大的光伏发电企业也没有一个有效的细化的规划目标,这就让国家在制定长远规划目标缺乏科学的依据。


        法律修订政策倾斜,共助光伏发展


        虽然中国光伏产业存在很多难题,但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积极采取新的政策促进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任东明在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上解读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后的八处变化。修改后新法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首先,由“全额收购”改为“全额保障性收购”。新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确定了规划期内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监督内落实。


        其所以进行如此修改,是因为原定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新能源发电,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当本地电网难以消化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或已达到饱和时,全额收购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完全的全额收购是不实际的也是不可行的。


        其次,从“专项资金”向“专项基金”的转变。在新修订法中,改变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分摊机制,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把“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资金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最后,对电网企业的收购义务修订方面,新法把原来“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其所以把“全额收购”改为“按照规定完成收购”,这是由电网收购实际决定的,任东明解释,全额收购很难,原来说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但光伏发电的目标总是调整,实际操作起来是很难,现在是每年或者隔两年确立目标,让电网企业必须收购,这样确立的是固定的死目标。电网企业必须收购,这样就有严格要求,如果达不到收购任务就会采取一些惩罚措施。这一修改明确了电网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据了解,除了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各地也出台了推动光伏发展的地方性政策。


        2009年5月7日,浙江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6月1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北京自2010年1月开始实施《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推出六大光伏发电工程;此外宁夏、上海、锦州等地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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