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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20年未修改遭架空 学界争议废止升格

发布时间:2010年6月15日 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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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为何难产?


  既然已严重“过时”,为何《环境保护法》未能应时修改?


  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向记者介绍,在2002年-2008年期间,全国人大在7 年间不间断地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尤其是在2003年,全国人大成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当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修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位列其中。


  可以说,从2002年开始一直到现在,全国人大一直组织人员在做调研,包括组织国内各部委的官员和高校从事环境法研究的学者到境内外考察、培训,仅汪劲教授参与的,就不下三次。


  让汪劲耿耿于怀的,是环保相关法律的修订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部门权力纷争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拖累”。


  目前,我国跟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部门就有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林业局、海洋局、气象局、 农业部等多个部委,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长,单行环保法律也越来越完善,甚至有的法律已经多次修改,比如前年已经颁布的新《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目前也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


  但汪劲认为,这些单行环保法律每修订一次,传统的资源部门与环保部门的权限就更加难以界定。“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为例,1989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跟以往相比有进步,但之后各单行法修改时,按照环保部门的说法是‘每修改一次,《环境保护法》就退一步’。也就是说,修改每一个单行环境法律时,每一个部门的权力,他们都希望写进去。写得越明确,其他部门就越插不了手。”


  汪劲表示,由于我国规定的环保法体制是统一管理和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但是统管和分管怎么结合,也存在着矛盾。“很多部委都认为,《环境保护法》修改并不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大家都有参与的份。”


  目前相关各部委基本上都下设有跟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司和处。“这实际上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问题上了,所以一直修改不了。”汪劲说。


  去留存四大争论


  用它也用不上,不用又是一部法律——针对《环境保护法》的如是现状,学术界一直争论不断。


  据环保部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介绍,目前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争论主要有“修改论、废止论、搁置论、改造论”四种,其中“废止论”和“改造论”争议最大。


  据知情人士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可以通过“清理法律”的办法来解决环保相关法律的规范化问题,比如采取法律的备案、评估等方法来废止一些法律,然后再重构一些法律。


  汪劲认为,从《环境保护法》目前的状态看,应该废止掉。但他同时表示,如果不废除《环境保护法》,也可以将这部法律升格为基本法。


  根据《立法法》,我国法律分为基本法与一般法两大类。汪劲指出,《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方向,就是要把它升级成为体现“环保是基本国策”的基本法,统领一切环境单行法。


  “基本法30条也行,20条也行,具体的修订重点,在于确定政府的责任,便于政府依法履行环保公共职能,不要部门之间总是争来夺去。” 汪劲说。


  环保部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则更倾向于“改造论”。


  “这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既然当前一些政府妨碍环境执法的问题比较普遍,那么就应改变《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由过去约束企业法人为主,改为约束政府行为为主。从而将《环境保护法》改造成一部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 杨朝飞说。(记者 王红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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