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治亟待“硬”起来
有网民指出,盐城污染案借“投毒”之名治环境污染之罪,凸显我国环保法治滞后的尴尬局面。
搜狐博客博主“杨于泽”认为,目前的法律规定将环境污染“看得太轻”。他尖锐指出:“如果污染环境真的等于投毒,那么说投毒、说环境污染,也就没什么区别了。定重大环境污染罪,跟定投毒罪,应该没什么两样。现在定胡文标投毒,以为这是‘从重处罚’,恰恰说明投毒罪重,而污染环境罪轻。污染环境没什么,只有投毒才是坏人坏事。”
“杨于泽”表示,在现行刑法中,污染环境要闹出天大的事,才谈得上“重大环境污染罪”嫌疑。否则环境污染者就可以逍遥法外,甚至可以问心丝毫无愧。企业老板继续是政府座上宾,“文明单位”、“优秀企业家”的荣誉联翩而至。环境污染的罪与非罪,界线如此模糊,而没有获罪的环境污染者又是如此地位崇隆。相比之下,投毒无论后果严不严重,都要被天下人骂死。污染环境顶多坐牢七年,投毒却是可以杀头之罪,这是刑法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宽容。
新华网网民“郭松民”建议,有关方面需要尽快处理的事情有两件: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对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严重关注,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盐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确认,同时使全国其他地方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比照盐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审判;二是有关方面应该着手修改刑法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条款,加重相应的刑罚。目前在法定最高刑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才判七年有期徒刑,显然不足以产生大的震慑作用。类似胡文标这样,明知其企业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然蓄意将其排入自来水厂提取饮用水的河流,其性质已经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其量刑也应该比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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