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经济研究院方面指出,中国尚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尽管中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仍不是定价方。目前CDM市场主要是买方市场,中国作为卖方市场的项目业主,议价能力弱,处于劣势,欧美发达国家主要掌握排放权交易的话语权。
中国碳交易机制体系尚未建立,碳市场的交易规则、指标出售价格目前仍主要由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制定。2007年1月19日,宝钢股份(6.56,0.04,0.61%)与英国瑞碳有限公司和瑞士信贷国际集团在上海联合签署“高炉煤气发电碳减排购买协议”,由于中国缺乏定价中心,宝钢此次出售二氧化碳减排量的价格略超过10欧元/吨,不及国际市场交易价的1/2。
同时,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产生的政策性风险也不容忽视。《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涵盖2008-2012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广泛争议,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还尚未可知,这种不确定性,对形成统一的国际碳市场产生了最大的不利影响。虽然目前中国并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但在今后特别是成为温室气体第一大国时,将会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
始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工业生产受到重挫,碳交易的需求方也受到负面影响;同时,碳交易的供给方将资本转移到更为成熟可靠的投资商,对发展中国家二氧化碳减排量的购买明显减少,从而交易价格明显下滑。
碳市场与石油价格关联非常密切,石油一直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动力,如果经济活动放缓,必将意味着石油需求减少,这同样也意味着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因此,碳价格也跟随国际油价的涨跌趋势而变动。
完善碳市场是长期选择
长期来看,碳交易在未来将会逐渐转变为主要的碳定价手段。对此三星经济研究院表示,中国如果能在适当时候实施碳交易,将有助于提升中国在新兴的国际碳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而在低碳经济时代的国家竞争中赢得一定的优势。同时中国也可以扩大其补偿计划,逐渐进入全球碳市场。
这些举措的实施会逐渐使交易成本下降,同时为未来实行这类交易制度建立监测和报告的能力。
而对于中国碳交易的对内与对外战略,三星经济研究所表示,国内交易应建立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之上,按照国家规划(如“十一五”规划)对各省规定排放上限,各省再将具体额度按规定对企业下发。
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低于各地政府分配给的额度,则可以把多余的额度拿到市场上出售,获取经济利益,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超过各地政府分配给的额度上限,则需要到市场上购买在数量上等于超出部分的排放许可额度。而如果企业不能或不愿购买减排量来弥补超额排放的指标,那政府就对企业实施罚款。
国际交易则主要是面向国外购买商交易,开发CDM项目,提供与类似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洲气候交易所相同产品的交易。
报告指出,中国已经进入建立碳市场的起步阶段,尽管中国预见碳市场的潜力,北京、天津和上海已成立环境交易所,但国内市场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业务仅限于项目信息介绍服务,且都只是企业行为,主要是基于CDM项目的交易,而非标准化的交易合约,还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交易平台。同时,还应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研究,并行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部门,加强对CDM、碳排放总量和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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