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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7日 来源:手机版污水处理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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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规定分以下五类情况收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四)经营服务用水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五)特种用水是指外轮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用水。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居民生活类污水


    1.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收费,阶梯式水量计量与我市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挂钩,具体为: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家庭户月用水量22吨以内(含22吨),按0.9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2吨至30吨(含30吨)部分,按1.2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吨以上部分,按1.5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2.城市污水处理费阶梯式计量收费与阶梯式计量水价同步实施,在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之前,对居民生活类污水按0.9元/吨收费。


    (二)行政事业类污水、工业类污水、经营服务类污水、特种行业类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别为:1.2元/吨、1.4元/吨、1.4元/吨、2.0元/吨。


    执行过程中如遇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章减免条件和核定办法


    第十一条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能要求,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在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排水户排放污水达到上述标准,且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符合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资料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等资料;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还需提交《城市排水许可证》。市水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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