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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弥补环境执法不足

发布时间:2009年9月7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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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诉诸法律诉讼之前,对于谁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和环保局有一番小“推让”。

  罗安民回忆说,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管理者,掌握了采集证据的技术手段和监测工具,在诉讼过程中承担诉讼举证责任时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而环保局认为自身是行政管理机关,担当着做出、执行决策的职责,如果再代表公众起诉污染企业,似乎有运动员和裁判兼于一身之嫌。

  在一番深思熟虑和充分论证后,双方决定借鉴全省第一宗环境公益诉讼的做法,由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染整厂排放污水污染的虾导涌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水资源,那么由检察院担当原告不但有法律依据而且切实可行。”思路一旦确定,今年3月31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并最终赢得这场官司的胜利。

  采访中,记者问道,如果越来越多的人将维护环境权益求助于公益诉讼,会不会增加环保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群众或社会组织滥用诉权,又会不会造成工作负担呢?

  罗安民坦言,最初决定进行公益诉讼时也曾有过顾虑。但他也表示,打这场官司的初衷,就是希望在促成环境公益诉讼往前发展的同时,让那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促进环境执法的力度。

  同时,他告诉记者,广东省两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胜诉,对于维护环境利益的公众和组织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鼓舞。据他了解,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正在总结经验,希望通过司法上的实践和探索,能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个人或组织,提供经验上的支持和帮助。今后他们将鼓励更多的律师和社会组织,以诉讼主体的身份,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取证

  专业人才+专业技术

  确保证据确凿有效

  公益诉讼的思路确定下来后,证据的问题便凸显出来了。尽管在确定染整厂为污染源时,番禺区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便在现场即时采集水样,初步确定了污染事实的存在,但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显然远远不够。

  番禺区环保局监督科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后,区环境监测站分别在东泰厂偷排口和河涌排水口抽取废水进行了监测,监测项目包括pH值、CODcr、氨氮、色度和硫化物等,结果显示工厂偷排污水COD超过《水污染排放限制》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值2.66倍,色度超标20倍,重金属超标62倍。

  而要向污染企业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就必须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进行评估。为此,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又委托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了《量化分析报告》,报告对染整厂排污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了科学的量化研究,其水质模型模拟与监测结果相互印证,表明此厂的违法排污与环境损失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并对具体的环境经济损失总量进行了评估,认定损失和费用合计在6.25万元以上。

  “在庭审时,检察院向法院提供了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环境监测结果和现场取证照片等,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采信。”罗安民表示,充分完整的证据成为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

  罗安民说,控告污染企业需要很高的技术要求,作为普通公众的个人或社会组织,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监测工具,无法获得充分确凿的证据。而作为环境管理者的环保部门,则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取样监测等途径发现企业的环境侵害行为,并收集证据;同时,环保部门拥有采集证据的技术手段、监测工具和专业技术人才,能顺利有效地采集证据。

  纵观案件的全过程,不仅在证据的要求、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上,在诉讼主体的确定、损失结果的认定、侵权责任的认定等方面,都做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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