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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9起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集中宣判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来源: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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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千余万元不等 


    2009年6月,时任哈尔滨市重点工程地铁车辆段项目拆迁指挥部公企组组长的王振良与组员李国才等人,到某公司摸底调查时,发现坐落于该公司院内的黑龙江省包装制品厂药瓶分厂有600余平方米空地,二人遂预谋在此空地上建房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李国才向药瓶分厂厂长郭金和提出在该厂院内建房,并将该厂私建的1100平方米无照房的手续办在一起,郭金和为达到其私建的1100平方米厂房获取单位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的目的,同意了李国才的要求。后李国才出资建房600余平方米。王振良找哈尔滨市道外区千冬尼食品有限公司经理闫守明伪造了房屋租用证、放弃产权证明等材料,并将包括伪造的房屋手续在内的拆迁所需材料报公企组审核。在王振良、李国才的配合下,使郭金和的1100余平方米厂房和李国才后建的600余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补偿顺利通过审查,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569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被追缴。 


    王振良在任职期间,还与闫守明合谋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648万余元。闫守明分两次交给王振良340万元。王振良还以买柴油、缺钱为由,索贿、受贿款物合计320.9万元,并滥用职权,致使手续不齐全、不符合补偿标准的房产得以通过拆迁验收,使国家在哈尔滨市重点工程地铁车辆段拆迁补偿中被骗取6594万余元。同时,王振良在办理14家公企单位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调查摸底、审核验收等职责,即出具验收手续,同意给予拆迁补偿,致使国家财产被骗取1.17亿余元。 


    被告人李国才作为公企组工作人员,在办理某医药连锁公司拆迁补偿过程中,明知该公司所建房屋不符合补偿标准,仍滥用职权,同意对该公司给予补偿,致使国家财产被骗取1370万余元。同时,李国才在办理18家公企单位房屋拆迁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被骗取1.4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振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1200余万元,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2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国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56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郭金和在李国才的怂恿下参与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王振良、李国才均系主犯,应依法严惩,并数罪并罚。鉴于郭金和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其犯罪所得已被全部追缴,应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振良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李国才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郭金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另外8名被告人中,原哈市道外区政府机关房产管理所房管员高兴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哈市道外区城乡建设局副处级员杜长滨犯滥用职权罪,获有期徒刑4年;原哈市重点工程地铁车辆段拆迁指挥部协议组组长付铁铮犯玩忽职守罪,获有期徒刑5年;原哈市重点工程地铁车辆段拆迁指挥部公企组成员张新城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原哈市道外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王为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原哈市重点工程地铁车辆段拆迁指挥部公企组副组长李君犯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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