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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09年9月11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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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单复合衬里结构如图5.0.1-1所示,铺防渗层时,衬里应覆盖底面及坑壁。

 

  4)双复合衬里防渗结构如图5.0.l-2所示,铺防渗层时,衬里应覆盖底面及坑壁。主土工膜层以上应为渗沥液的主防渗层;主、副膜之间应为渗沥液检测层和次防渗层。

 

  4 土工合成材料在应用过程中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非织造复合土工膜》(GB/T 17642)、《聚乙烯土工膜》(GB/T 17643)、《聚氯乙烯土工膜》(GB/T 17688)、《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中的有关规定。

5.0.3 填埋场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底地基应是具有承载能力的自然土层或经过碾压、夯实的平稳层,且不应因填埋垃圾的沉陷而使场底变形、断裂.

  2 场底应有纵、横向坡度;纵横坡度宜在2%以上,以利于渗沥液的导流。

  3 粘土表面经碾压后,方可在其上贴铺人工衬里。

  4 铺设人工衬里材料应焊接牢固,达到强度要求,局部不应产生下沉拉断现象。在大坡度斜面铺设时,应设锚定平台。

5.0.4 在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条件达不到自然防渗要求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地,必须采取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措施,当采用粘土类衬里、上工合成膜、帷幕灌浆等防渗措施应达到规定要求。    


6 填埋作业


6.1 填埋前准备

6.1.1 填埋区规划、定线等各项技术资料和操作规程必须完备。

6.1.2 场区道路、运输、设备、备料、维修、填埋安全等应进行全面规划。

6.1.3 应按填埋工艺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6.1.4 应按工艺设计要求,配置装载、挖掘、运输、压实、推土等作业设备。

6.2 填埋工艺

6.2.1 填埋场道路应能全天候通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填埋作业区道路宜有防民、防陷设施。

6.2.2 填埋作业应按地形、地质情况采用一种或两种以上的作业法,包括平面作业法、斜坡作业法、沟填法等。

6.2.3 填埋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每一单元及作业平台的大小应按设计及现场设备、垃圾量、运输等实际条件而定。填埋作业应定点倾卸、摊铺、压实。应以一日为一小单元或每班次为一小单元,宜每日一覆盖。

6.2.4 作业单元应采用分层压实方法,垃圾压实密度应大于600kg/m3。

6.2.5 单元每层垃圾厚度依填埋作业设备的压实性能及垃圾的可压缩性确定,宜为2~3m,最厚不得超过6m。

6.2.6 每层垃圾压实后,应采用粘土或人工衬层材料进行覆盖,粘土覆盖层厚度应为20~30cm。

6.3 渗沥液导流及处理

6.3.1 填埋区防渗层上应铺设渗沥液导流系统,并应对收集的渗沥液进行处理。

6.3.2 渗沥液导流系统及处理系统应包括集液盲沟、集液池、调节池、泵房和污水处理设施等。集液池宜设在场底外部,其集液进水管道宜采用单向封闭结构。集液池井口宜高出地面100cm。

6.3.3 集液盲沟宜采用砾石、卵石、碴石、PVC或HDPE花管等材料铺设,结构为碴石盲沟、碴石与PVC、HDPE管盲沟、石笼盲沟等。

6.3.4 集液池、调节池容积应与填埋工艺、渗沥液产生量相匹配。

6.3.5 渗沥液宜采用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回喷或建设独立污水处理设施等方法处理。

6.4 排气及防爆

6.4.1 填埋场必须控制填埋物产生的气体,严禁填埋气体爆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应设气体导排设施。

  2 气体导排应按地形分别设竖向、横向或横竖相连的排气道。各填埋层间可用穿孔管或石笼集气,可用卵石等粒状物及土工布掩护,应保证其透气性。在填埋深度较大时宜设置多层导流排气系统。应考虑消化过程中的体积变化对气体导排系统的影响。

  3 采取自然排气法应在地平面的水平方向上设置间距不大于50m的垂直导气管,管口应高出场地表面100cm以上。采用火炬法点燃时,应高空处理。

  4 有条件回收利用填埋气体的填埋场,应设置填埋气体集中收集设施,并监测填埋气体成分及量的变化。

6.4.2 填埋场的填埋作业区应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易燃易爆部位为丙类防火区。在填埋区应设消防贮水池和消防给水系统等灭火设施。

6.4.3 填埋区应设防火隔离带,其宽度宜为8m。

6.4.4 填埋场区中,甲烷气体的含量不得超过5%;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回1.25%。

6.5 填埋场的其他要求

6.5.1 垃圾入场填埋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3.0.l条、第3.0.2条的规定,未经检测的垃圾严禁入场填埋。

6.5.2 场区周围应设安全防护设施,填埋作业现场宜有防飘散物围栏。填埋场周围宜设10~20m宽度的绿化防护带与周围环境相隔离。

6.5.3 填埋场应设有管理、生活、设备维修、地衡、分析化验、给排水、车辆冲洗、电源、通讯、监控等设施。

6.5.4 填埋场应修建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填埋场地在填埋前、后应进行水、气、土及噪声的本底监测及作业期监测,填埋后应在不稳定期限前后进行跟踪监测。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必须按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CJ/T 3037)执行,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要求。应考虑生活垃圾应急堆放场地的设置,并应控制其对环境的污染。

6.5.5 场区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

6.5.6 填埋场应有灭蝇、灭虫、灭鼠、除臭措施,使用杀虫灭鼠药剂,应避免二次污染。

6.5.7 填埋场应考虑填埋作业面及场外地表水径流,应按当地降雨量、汇水面积、径流量进行设计和建设。截洪沟、溢洪道、排水沟、导流渠、导流坝、垃圾坝等工程应做到清污分流。

6.5.8 填埋场建设的有关文件,必须按国家档案管理条例进行整理与保管,保证完整无缺。在日常运行中积累的技术资料应整理,统一保管,包括场址选择、勘察、征地、拨款、设计、施工直至验收等全过程所形成的一切文件资料。填埋作业管理宜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

6.6 填埋场封场

6.6.1 垃圾填埋场应按建设、运行、关闭、封场、跟踪监测、场地再利用等程序进行管理。

6.6.2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填埋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时,确需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鉴定。

  2 填埋场土地达到安全期后方能使用,在使用前必须做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

  3 未经地质、建筑、环境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严禁做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6.6.3 封场工作应按设计进行施工,并应在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6.6.4 填埋场最后封场应在填埋物上覆盖粘土或人工合成材料。粘土的渗透系数应小于 1.0 X 10-7cm/s,厚度为 20~30cm; 其上再覆盖20~30crn的自然土,并均匀压实。

6.6.5 填埋场封场后应覆盖植被。根据种植植物的根系深浅而确定。覆盖营养土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总覆土应在80cm以上。

6.6.6 填埋场封场应充分考虑堆体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封场坡度直为5%。

6.6.7 封场应考虑地表水径流、排水防渗、覆盖层渗透性和填埋气体对覆盖层的顶托力等因素,使最终覆盖层安全长效。  


7 填埋场工程验收


7.0.1 填埋场工程验收应组成验收机构,验收机构应有环卫专业技术部门参加。

7.0.2 卫生填埋场工程应按相关专业现行施工工程等相关验收规范验收。

7.0.3 填埋物应符合本规范3.0.l、3.0.2条的要求。

7.0.4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本规范4.0.1、4.0.2、4.0.3条的要求。

7.0.5 填埋场防渗、地基应符合本规范5.0.l、5.0.2、5.0.3、5.0.4条的要求。

7.0.6 填埋工艺应符合本规范6.2节的要求。

7.0.7 填埋场渗沥液导流及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3节的要求。

7.0.8 填埋场排气及防爆应符合本规范6.4节的要求。

7.0.9 填埋场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6.5节的要求。

7.0.10 填埋场封场应符合本规范6.6节的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原《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 17—88)制订于1988年,是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的第一本工程标准,其发布实施十多年来,在防止因填埋不科学而造成环境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程技术的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显陈旧,根据建设部建标「1995」175号文件的要求,对其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修订。

  本条主要为填埋工程服务,使其从设计到施工力求技术先进、填埋规范、防止污染。

1.0.2 本条将规范适用范围界定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作业、管理、评价及工程验收”,规范的不适用范围包括了“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填埋工程”,使规范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合理。同时对于非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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