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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09年9月11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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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将原标准的第1.0.3条和第1.0.4条合并修改后成为本条,作为本规范同其他标准、规范的衔接。本规范涉及许多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主要标准有:《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87)、《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一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一97)、《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9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9)、《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一95)、《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 3033—9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等,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2.0.14 本规范采用的术语及其涵义,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

  1 凡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已规定的,一律加以引用,不再另行给出定义或说明。

  2 凡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 尚未规定的,由本规范自行给出定义和说明。


3 填 埋 物


3.0.1本条规定了本规范所指的填埋物,并按照近几年发布的主要相关标准,如《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 3033—96)的要求,对规定的填埋物给出了分类、定义。

3.0.2 本条规定了填埋物中严禁包含的物质及填埋物的相关指标应严格控制。

3.0.3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达不到原标准含水量应小于20%~30%;无机成分应大于 60%的指标要求,因此在专家及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含水量”、“有机成分”及“外形尺寸”等几个重要指标作了定性要求,没有给出具体定量指标。 


4 卫生填埋场选址


4.0.1 原标准3.0.l~3.0.6等条款主要规定了卫生填埋场选址的有关要求,本次修订将原标准第3章“填埋场”修改为本规范第4章“卫生填埋场选址”的部分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规定了卫生填埋场的场址确定条件及场址确定步骤等基本要求,并提出防洪要求及填埋场使用年限并将原标准规定的6年改为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

  由于填埋场的投资和工程量均是巨大的,因此选择一个适宜的场址是十分重要的。选择一个好的场址,填埋场就已经成功了一半,本条给出了填埋场选址的基本要求。国内各城市地理位置、气候、地质等条件差异较大,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可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标准。

4.0.2 原标准的3.0.2条和3.0.3条中的有些内容属填埋作业对填埋场管理的范畴,故将有关内容写入本规范的第6章中,同时将原3.0.4条内容保留作为本条。其中将距离公共场所或人畜共水点从原来的800m改为500m,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97),并参考了德国标准的要求。

4.0.3 本条规定了卫生填埋场选址前期工作的基本内容。选址前基础资料的收集对于场址的最终确定以及填埋场规划、设计等有重要的意义。

4.0.4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作为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首先应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故原标准中的“填埋场应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应在可行性研究中体现出来。还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一工作应该在填埋场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因此,评价的许多工作是在规划和预测的基础上进行,在评价过程中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测和评价的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

  在评价之前,应该首先确定调查、预测和评价的项目。考虑工程实施对环境的影响、填埋场的特性(填埋构造、渗沥液处理)以及填埋场所在地区的特性,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土壤污染、地基下沉等因素。

  确定评价项目后,根据可能的影响范围进行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然后根据设施规划和环境保护措施作出合理的预测,并将预测结果与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对比,最后得出评价结果。环境保护目标一般是由填埋场所在地区的环境规划决定的,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故该条增加了“三同时”的内容即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其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 填埋场地基与防渗


5.0.1 本条要求填埋场必须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不具备自然防渗条件的填埋场必须进行人工防渗。

5.0.2 本条对填埋场的自然或人工防渗作出了具体规定。除条文规规定天然衬里具有所要求的渗透性外,还应满足有关的土壤指标。此外,不论天然或人工衬里要与可能渗出的渗沥液相融,结构完整性和渗透性不因与渗沥液接触而发生变化。条文中对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等人工防渗材料的性能要求,国家已有相关标准,应参照执行。这次修订对原标准中名词术语和定量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行了修改,将渗透率改为渗透系数,将士衬里改为粘土类衬里,渗透系数(K)也称水力传导系数,是一个重要的水文地质参数,在国内外都比较重视。由Darcy(达西)定律:


   V=Q/A=KJ             (5.0.1-1)


式中 Q—渗流量;

   J—水力坡度(Hl-H2/l);

   A—试验围筒的横截面积;

   V—渗透速度。


  当水力坡度J=1时,渗透系数在数值上等于渗透速度。因水力坡度无量纲,渗透系数具有速度的量纲。即渗透系数的单位和渗透速度的单位相同,需用cm/s或m/d表示。考虑到渗透液体性质的不同,Darcy定律有如下形式:


    V=-kρg/μ·dH*/ds (5.0.1-2)


  式中 ρ—液体的密度;

     g—重力加速度;

     μ—动力粘滞系数;

     H*=Z+P/r,对于水就是水头;

     k—渗透率或内在渗透率。


  k仅仅取决于岩土的性质而与液体的性质无关。渗透系数和渗透率之间的关系为:K=kρg/μ=kg/V。应该注意到渗沥液与水的μ不同,渗沥液与水的渗透系数具有差异。

  本条在国内许多工程实践和参考国外标准的基础上对填埋场基础工程中的基础坚固程度及人工衬里铺接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按照《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一98)对填埋场防渗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提出了要求。根据我国环境卫生工程实践将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厚度定为1.5rnm以上。

5.0.3 本条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填埋场地基的要求。将场底纵横坡度定为2%以上。

5.0.4 本条要求达不到自然防渗要求的场地必须采取人工防渗,应用粘土类衬里、土工合成膜等材料作水平、垂直防渗。   


6 填埋作业


6.1 填埋前准备

6.1.1~6.1.4 规定了填埋应有规划、操作规程及道路、运输、安全等要求,人员培训、车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应按相关定额办理。

6.2 填埋工艺

6.2.1 本条规定填埋场道路和作业区道路的要求。

6.2.2 本条提供了几种作业方式。填埋作业方式除平面作业法外,还有斜坡作业法、坑填作业法、沟填作业法、滩涂作业法等,因作业方式而异,其填埋工艺可参照平面作业法执行。

6.2.3 本条规定明确要求实行单元作业、分层作业;垃圾应定点倾卸、摊铺、压实。应以一日为一小单元或每班次为一小单元,宜每日一覆盖。

6.2.4 作业单元应采用分层压实方法,根据填埋场垃圾成分及场地压实机配置不同而异,但垃圾的压实密度应大于600kg/m3。

6.2.5 根据填埋场垃圾成分及场地压实机配置不同而异,填埋厚宜为2~3m,但最厚不得超过6m。并修订了原标准中层厚9m的规定。

6.2.6 本条规定了层间覆土应大于20~30m或用人工衬层材料覆盖。

6.3 渗沥液导流及处理

6.3.1~6.3.4 提出了渗沥液的收集和处理的系统结构。集液池宜设在场底部,其总管通向地面且应高出100cm。

6.3.5 本条规定了宜采用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回喷或建设独立污水处理设施等处理方法。

6.4 排气及防爆

6.4.1 本条规定了填埋场必须控制填埋物产生的气体,严防填埋气体爆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应设气体导排设施。

  2 气体导排应按地形分别设竖向、横向或横竖相连的排气道。

  3 采取自然排气法应在地平面的水平方向上设置间距不大于50m的垂直导气管,管口露出场顶表面高度根据专家提议按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第4.7条的规定,从原标准的50cm增加至100cm。采用火炬法点燃时,应高空处理。台湾省的一般废弃物卫生掩埋场设置规范中,规定采用燃烧装置应高出覆土表面3~5m。

6.4.2 本条首次提出了填埋场防火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界定了填埋场的填埋作业区应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作业区,易燃易爆部位为丙类作业区。在填埋区应设消防贮水池和消防给水系统等灭火设施。

6.4.3 填埋区应设防火隔离带,其宽度以8m为宜。

6.4.4 本条规定出甲烷含量不得超过5%,该值参考了美国环保署的指标,其认定为空气中甲烷浓度5%为爆炸低限,当浓度大于 5%~15%时就会发生爆炸,故场区规定甲烷浓度应低于5%,而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应低于l.25%的具体要求。

6.5 填埋场的其他要求

6.5.1~6.5.8 对填埋场的人场垃圾检测、场区周围的防护、辅助设施配置、环境监测、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规定了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97)的要求。并对场区设施设置标志、相关工程设施及科学管理等方面提了要求。

6.6 填埋场封场

6.6.1 本条提出了卫生填埋场建设与利用的管理程序。

6.6.2~6.6.3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要求,为确保填埋场安全可靠和封场后的场地利用,故本条规定填埋场封场应在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6.6.4~6.6.6 规定封场后应该覆盖渗透系数K小于1.0×10-7cm/s厚20~30cm的粘土或复合材料,覆自然土20~30cm,并均匀压实。并规定了营养土不小于20cm。封场用黄粘土、自然土、营养土合称总覆土,其应达80cm以上的要求,封场后应覆盖植被,参考了各类植物根系深度:一般草小于30cm,牧草大于100cm,小灌木30~45cm,大灌木45~60cm的实际而定。参照德国标准在表面密封系统受力平衡、形状稳定以后,防止风和雨水侵蚀,避免植物根系对密封系统可能造成的损害。必须有一个不小于5%的封场坡度。

6.6.7 本条宏观规定了应考虑地表水径流影响,填埋气体的顶托力等要求。


7 填埋场工程验收


7.0.1~7.0.10 具体规定了填埋场工程验收的内容、方法及对人员的要求。填埋场的工程质量管理必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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