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王勇、刘生源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法院确认:本案事故发生后,在尚未有司法机关介入之前,被告单位就向政府主管部门作了口头、书面的报告,且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前或之后所接受调查、询问的被告单位的负责人、被告人都如实陈述和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对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5被告人,依法亦应认定为自首。
但是,针对单位自首和5被告人的自首事实,该院认为:鉴于此案所造成的重大影响及特别严重的后果,对被告人不能减轻处罚而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此案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悔罪表现,以及考虑此案所造成的重大影响及特别严重的后果,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对于被告单位已赔偿了渔业网箱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被告单位及5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意见未被采纳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和紫金矿业原副总裁陈家洪、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原处长黄福才等5名被告人均分别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
被告陈家洪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发生事故后,陈家洪积极抢险,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此,新罗区人民法院认为:积极抢险本应是其应尽的义务,其在抢险过程中的突出贡献也只能说明被告人陈家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故其辩护人提出其有重大立功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被告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原厂长林文贤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文贤只应承担部分责任、作用较轻,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原副厂长王勇的委托代理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被告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原环保车间主任刘生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刘生源对事故所起的作用显著轻微,在5被告人中情节最轻,他也有立功情节。
针对所谓“重大立功表现”和“立功情节”的辩护理由,新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分别以理由不成立和与所查事实不符为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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