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把“污水回用”作为水资源“开源”的一个重要措施。
“污水回用”,就是通过污水治理,使“污水”重新利用。搞好污水回用是城镇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项重要措施。节约用水,从内容上讲具有减少用水量及水的循环利用两个方面。从逻辑上分析,水污染破坏了水质,减少了可利用的水量,同时也增加了水处理的成本,形成了“缺水――污染――更缺水”的恶性循环局面。所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要重视“污水回用”。大量实践表明,水是自然界不可替代但可以再生利用的资源,污水经过适当处理后可重复利用。城镇污水易于收集和处理,且数量巨大、稳定可靠。可以说,“污水回用”是城镇稳定可靠的供水水源。实现污水资源化,对缓解城镇水资源短缺状况切实可行,意义重大而深远。要充分认识并积极发挥治污对于改善环境、保护水源、增加可用水量、减少供水投资的多重效益。要把治污作为一项环保和“开源”的综合措施,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必须加强水处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良好的水处理技术,不仅可使受到污染的水得以再利用并经济可行,还可以更有效地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
第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城镇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城镇应当建设具有同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应与城镇水源保护和城市节约用水有机结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要做到规划先行,应依据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布局和规模,强化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建设。要完善城镇排水系统,新城区可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旧城改造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用分流制。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要进行处理,严格控制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所有城镇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应依照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设市城市、重点流域和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应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氧效果;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进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行二级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合理确定平面布局与规模结构,按照经济合理和卫生安全的原则,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可考虑运用利益补偿机制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后的废水回用率,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积极采用高效经济的新工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消毒设施,防治恶臭污染,防治土地和地下水污染。
第五,加强城镇节水水系统科学规划。
随着用水需求的增加,城镇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等水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不可分,彼此间的相互促进或相互制约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因此,城镇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和节约利用,客观上要求加强系统规划的协调。而且这个水系统,既是城镇基础设施大系统和区域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应统一部署、统筹兼顾。城镇水系统规划不当,一方面可能导致城镇水系统基础设施整体上滞后于城镇的发展,而局部又过于超前,造成大量资金浪费,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在一些城镇由于缺乏系统规划的指导和方案的综合比较,有时会急功近利,盲目决策,宁愿花巨资开发新水源,甚至是远距离调水,也不愿将精力和资金投到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上,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多用水、多排水的作用,既浪费资源,又加剧了水环境的恶化。因此,必须改变城镇建设中的无序状况,加强城镇水系统的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并协调好与城镇景观、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不断提高城镇水系统的规划水平。
第六,完善水资源节约利用法律法规。
加强城镇节水治污、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使水资源浪费与水污染得到控制,保障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法规。同时,要大力提高全社会的公共监督水平,尽快提高社会大众节水治污、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不断强化城镇居民的节水意识。
城镇节水不仅是有关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人人节水。要利用新闻媒体、公益性广告、宣传专栏、中小学教材等,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我国的水情,清醒地认识潜在的水危机,理解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性,强化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要充分调动全社会的一切积极因素,大力节约用水,实现城镇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城镇节水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以有限的水资源支撑城镇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各城镇对水资源的认识上,要实现从一般性资源向战略性资源的认识转变;在对城镇节水的管理上,要实现从一般性事务向常抓不懈的大事的态度转变;在对开源节流关系的具体处理上,要实现从主要依靠开源向更加重视节流的思想转变。特别是各城镇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局和长远观念,促进城镇节约用水,积极探索社会各界参与水管理的途径或程序,为促进水资源全面节约利用奠定坚定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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