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违国际法规定
中航协此次发表的声明中反复提到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在节能减排中,发展中国家主要是协助作用,不承担实质性的减排任务。欧盟的做法,实际上是违背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这一原则。”专门提供碳减排交易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周亚成告诉《法治周末》。
中航协和国内几家航空公司反对欧盟的决议,很大程度上也是认为欧盟的做法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国航的新闻发言人朱梅对《法治周末》说,发达国家前些年排放的温室气体导致的后果,却让发展中国家买单,这是不合理的。
董念清认为,欧盟的做法也违背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规定,运营条件若发生改变,必须在国家之间达成协定后方可执行。此次欧盟的决议实际上是在现有的航空运营规则下额外增加了一种新的运营标准,必须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董念清说。
在董念清看来,欧盟的做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侵犯了别国的主权。因为一个国家的飞机飞到欧盟,还会经过第三国家的领空,现在的方案规定,在欧盟降落的飞机全程的碳排放费都要缴纳给欧盟,实际上是扩大了其管辖权,侵犯了别国主权。
抗议结果不乐观
尽管专家学者认为欧盟的做法有违国际法规定,但中航协和航企的抗议能否有所收效,并未可知。
朱庆宇告诉《法治周末》,对欧盟的决议,中航协的应对除了发表声明,组织航企参与美航协的诉讼外,还包括督促政府出面予以协商。
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听到来自政府层面的公开声音。
至于起诉的结果,受访人士均不乐观。他们认为,欧盟出台一项法案也是经过反复论证的,即使是我们认为其决定违背了国际法的原则,但所站的角度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同。
董念清对《法治周末》说,欧盟出台单边决定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从以前的经验来看,诉讼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结果。2004年欧盟就旅客拒绝登机、航班取消、长时间延误和自愿降舱等如何对旅客进行赔偿的问题,制定了新的规则,规则覆盖所有从欧盟缔约成员国境内机场离港的旅客。
“这个规则也遭到了很多航空公司的强烈反对,特别是一些低成本航空公司。国际航协和欧洲低运价航空公司协会,都将欧盟诉至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案件随后被提交到欧洲法院。然而,2006年1月,欧洲法院驳回了航空公司的上诉。”由于有这样的先例,董念清对此次诉讼的前景并不乐观。
企业层面,有媒体报道称国航等航空公司要单独对欧盟提起诉讼,对此消息,国航新闻发言人朱梅予以否认。
“我也跟法务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国航并没有单独起诉欧盟的准备。毕竟这是全行业的事情,解决问题需要依托行业。”朱梅说。
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朱庆宇也反复强调协会和企业力量的微弱,“因为这实际上是国家之间的博弈。”
但政府应通过何种渠道与欧盟协商,法律界和航空界也都并未拿出完美的方案。
有学者提出,碳排放费类似碳税,相当于设置贸易壁垒,中国可以向WTO提起申诉。但在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张汉林看来,欧盟的设计中并未出现碳税的字眼,欧盟的做法也并无明显违反WTO规定的表现。
在张起淮看来,2012年征收碳排放费的决议还是会执行。即使是政府出面协商,可以讨论的可能也只是收费的标准、免费征收配额的数量等微观层面的事情。
“我们接下来还应该做的是,修炼内功。通过航空资源的合理使用、飞行方式的合理设计、机型的妥善调配,提高节能减排的能力。此外今后是不是可以考虑主动出击,在别人出台相关政策之前,做一些主动的准备,这次协会的抗议已经显得比较被动,应对起来很吃力。”董念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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