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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事业稳步推进成绩显著

发布时间:2009年9月21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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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节能法制建设日臻完善


    2.1 节能立法逐步完善


    1997年11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施行。在此基础上,我国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章,各地方政府、部门也先后制定了有关的配套法规和制度。


    随着节能的深入发展,节能法规需要赋予新的内涵,因此政府决定修订原《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与原《节约能源法》相比,一是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内容;二是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设立了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三是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四是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规定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节能管理体制,理顺了节能主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规定了19项法律责任。通过立法、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加强了节能宏观调控和节能管理的力度。


    2.2 节能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政府督促各地区建立节能监察机构,为开展节能执法监察奠定了坚实基础。截至2008年11月底,全国已有23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省级节能监察机构(有的地区称为节能监察中心、有的地区称为节能监察大队、有的地区称为节能监察总队),还有一些地区建立了地级市的节能监察机构。为配合((节约能源法》的执法工作,2008年开始新制定(或修订)了12个用能产品能效标准、8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个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作为节能执法的依据。


    3 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节能新机制


    3.1 建立“一票否决”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了政府职能


    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节能减排举措,进一步加大了节能减排力度。国家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方和重点企业,并与各省级政府和部分中央企业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把节能减排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领导班子政绩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点内容,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的问责制。各地区、有关部门也都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推动节能减排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节能指标分解和责任落实已初步到位。2007年上半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贯彻中央部署,逐级分解和落实“十一五”节能目标,不少地区还将节能降耗纳入政府政绩和干部实绩的考核范围,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


    3.2 启动“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带动企业节能降耗


    2006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务院国资委来年和下发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省级政府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署了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书,在“十一五”期间共承诺完成1亿tce左右的节能量。在各地方、有关部门和千家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取得了积极进展。2007年千家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明显降低,电力、钢铁、水泥、石油加工、有色、化工、造纸等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下降了3%~10.5%。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2007年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签署《节能目标责任书》参加考核的953家企业中,有391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占41%;456家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占47.8%;32家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占3.4%;74家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占7.8%。2007年千家企业共实现节能量3817万tce。从2006年第四季度开始,在千家企业中开展了能源审计及编制节能规划工作。2007年上半年,千家企业基本完成了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的工作。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集中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报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3.3 强化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升级换代,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了加快重点行业技术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一五”期间,加大了高耗能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制定了钢铁、建材、电力、化工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2006~2008年上半年,电力行业累计关停小机组2587万kW,占“十一五”承诺关停5000万kW目标的51.74%,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过半。测算表明,这些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如采用节能高效的大机组发同样的电量,每年可节约煤炭大约3260万t,减排二氧化硫55万t。到2007年底,钢铁行业淘汰了落后炼铁产能4659万t、炼钢产能3747万t;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5200万t。


    3.4 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新机制从无到有,发展迅速


    1998年12月,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共同支持的节能国际合作项目一“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开始实施。该项目的目标是把已在发达国家成功运作的“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基于市场的节能机制引进到中国,进而在全国推广,形成节能服务产业。该项目分两期实施。项目一期主要是支持在山东、辽宁、北京成立3个示范性的能源管理公司(EMCo),通过它们在我国首次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克服节能的市场障碍。截止到2006年底,3个示范能源管理公司累积实施了453个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达12.62亿元,能源管理公司获得净收益4.2亿元,而客户的净收益则是能源管理公司收益的8~10倍。同时形成节能能力137万tce/a,形成C02减排能力136万tC/a。从20世纪90年代初“电力需求侧管理”(DSM)机制介绍到我国以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术界非常关注它的应用前景和应采取的对策,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为使DSM在日常运作的轨道上持续发挥作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快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制、体制和机制的建设步伐,其中包括: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国家计委以法规形式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了《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004年河北省政府建立了电力需求侧管理融资体制,从电价含有的城市附加费中提取l厘钱作为该省的“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2004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发布了《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意见》;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出台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以及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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