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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执行乏力 专家建议向生产商征高额环境税

发布时间:2011年6月7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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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香港2009年实施限塑条例,第一阶段首先覆盖单间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大型店铺,或者店铺超过5家的连锁店,对难管理的第三方营业的商场专卖店,不做要求。台湾地区2002年的限塑政策,一开始也把农贸市场排除在外。


  “通过小范围的试点,或者一些鼓励性的措施,促进民间和消费零售业者自己去寻求强制执行以外的减塑方法。”杨维和认为,这样既可以避免法规长期处于无效状态,也可以将有限的资源用到最集中的重点部门,取得更好的成果。


  谁来执法更有力


  目前,我国的“限塑令”采用有偿使用制度,是将原来的塑料袋隐形收入显性化,令消费者感受到没有免费的塑料袋,从而减少塑料袋使用量。


  这种方式并不被与会的专家们看好。


  董金狮认为,采取经济刺激的方式,只是在短期内“限塑”成效显著,时间一长,人们就会习以为常。“就像汽油涨价,人们虽有怨言,但结果是依然接受”,不能充分认识“限塑令”的环保目的。


  杨维和介绍说,在爱尔兰等国家,政府通过向塑料袋生产企业征收高额环境税来抑制塑料袋使用行为。与爱尔兰相比,我们只需支付塑料袋成本,而不需要对塑料袋造成的环境影响负责。


  “另一方面,我国负责塑料袋收费的主体是商品零售商,政府只起监管作用,在目前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零售商自然以自己的利益为考量。如果收费影响他的生意,他当然不收费。”杨维和说,在爱尔兰,生产塑料袋要缴纳的环境税是由政府税务部门征收的,这样的可执行率很高。


  据了解,我国“限塑令”也要求财政税务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抑制废塑料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塑料袋的生产和使用。


  杨维和建议,有关部门应改变塑料袋收费形式,将有偿使用变更为征收高额环境税,将税收收入专门用于环保项目,在减少塑料袋使用量的同时,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以及对“限塑令”的认可度。


  “同时,变更收费主体,税务部门可利用已经建好的税务系统,投入适当配套资源,就可以保证这项税收的征稽。”杨维和说。(本报记者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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