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引导基金运行方面,该文件建议:“基金的运作在缔约方大会的权威性和指导下运行,并全面向缔约方大会负责;基金委员会在代表方面,要体现所有缔约方平等且地域平衡的概念,并具有透明和高效的系统治理,使受援国可以拥有直接获取资金的渠道。”
与此同时,在签订、准备和实施阶段,该基金将是由国家推动和需求驱动的,且受援国可以有直接参与权。
在治理方面,该基金应在缔约方大会的权威指导下由委员会管理,实施监督并管理基金,董事会应提交年度报告供缔约方大会审议和讨论。
在基金的大小和规模方面,该文件指出,“在气候融资方面,在2010~2012年期间300亿美元的资金规模,这一新的且额外的、可预见的且充足的资金,应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同时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承诺到2020年每年提供100亿美元的资金募集目标,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其中,为应对气候变化适应,而提供的新的多边资金的份额应流经该基金。”
同时,在有关资金来源的运作模式上,“财政捐助应主要是以赠款的形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的优惠贷款;同时只有此赠款以及优惠贷款才可以被计算为新的和额外的。”
当然,根据第4.3条和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融资资源的提供,也应在发达国家缔约方之间,适当地分摊负担。
“该基金应制定一个更系统的评估方式,来评估发达国家之间的责任,以便上述国家提供充足的和可预见的,新的和额外的融资资源。”上述文件称。
融资来源
在基金的融资来源方面,“在发达国家中的私营部门,被鼓励作出补充性的捐款和捐赠。”
然而,“基金的资源不应该被用于资助公司或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这种捐款不得包括在碳交易中公司支付的碳抵消,因为通过碳市场提供的财政资源,可以使发达国家实现其减排承诺,却并不能兑现发达国家按照公约作出的融资承诺。”
与此同时,该基金将“鼓励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使用各种政策工具,在其经济的公共和私营机构和单位,包括大型公司、中小型企业、城市非正规部门、农民和农村、鼓励上述组织在减缓、适应、技术发展、能力建设和体制发展方面的努力并支持他们的参与”。
“各种融资工具,如补贴、税收减免、优惠贷款,在农业项目中的公共投资,可以聘在国家层面实施以激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单位,而在其中产生的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增量成本,以及由于激励私营经济单位的有关公共部门所产生的开支,则有可能有资格申请基金的融资资助。”上述文件表明。
根据工作计划,绿色气候基金过渡委员会成员可在2011年7月29日作出进一步的意见书,并提交书面意见,而联席主席、副主席和共同主持人在讨论的基础上,将准备报告纲要草案。文件将在2011年8月28日第三次会议的前两周分发给各缔约方。
最终绿色气候基金过渡委员会的第四次会议,即在南非德班之前的最后一次会议将在10月19日至21日的南非开普敦举行,在此会议上该基金的报告草稿将最终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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