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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饮用水污染拟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11年9月28日 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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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拟赋予派出所一定的火灾事故调查权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吉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我省拟赋予派出所一定的火灾事故调查权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吉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厅长马明受省政府委托,向会议作了相关说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穆立林作了相关审议意见的报告。


    据介绍,现行的《吉林省消防条例》是1995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其间经过1997年、2001年和2004年3次修订。


    草案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的修改,分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六十四条。


    赋予派出所部分消防处罚权


    马明说,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权。


    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草案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规定。”


    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需要,赋予公安派出所一定的火灾事故调查权。草案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公安派出所对火灾事故调查的权限范围由省公安机关确定。”


    赋予公安派出所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草案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劳务派遣消防队员享同等权利


    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专职消防队所在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亡商业保险。消防队员属于劳务派遣的,其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修改意见:将第二句修改为:“专职消防队员属于劳务派遣的,其上述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这样规定,保障了作为劳务派遣的消防队员与其他消防队员享有同等权利。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人员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依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追认烈士,享受医疗、抚恤待遇。


    修改意见:将该条修改为:“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追认烈士,给予医疗、抚恤。”这样,既保障了所有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都享有医疗、抚恤待遇,又鼓励了见义勇为行为。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外省经验,应当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火灾预防中增加对上述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


    规范装修装饰材料的检验


    近年来,由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相应燃烧等级的装修材料,而导致火灾发生。2005年建设部和质检总局颁布的《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切实贯彻。


    因此,应当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火灾预防中增加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装修、装饰材料进行检验的内容,这样就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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