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保障能源安全战略的特点
保障能源安全是欧盟面临的挑战之一。欧盟的能源安全战略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渐完善,已从维护某种单一能源供应安全的战略,发展成为多重战略目标互动的综合性安全战略。其主要目标是维护能源供应安全,提高能源工业的竞争力和保持能源供应的可持续性。其基本架构由外部战略和内部战略两个方面组成:面向内部的战略包括替代能源开发战略、提高能源效率战略和统一内部市场的战略;面向外部的战略包括石油储备战略、构建国际供应网络战略和国际对话战略。尽管欧盟能源安全战略还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取得的绩效是主要的。欧盟能源安全战略之所以能够顺利运行并取得显著的绩效,与它的以下一些特点有关。
第一,高度重视调研论证。欧盟非常重视决策前的调研工作。调研成果一般以《绿皮书》或《白皮书》的形式发表。这些调研文件对所需解决的问题进行系统调研,明确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解决问题对能源安全和环境安排以及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意义和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欧盟许多指导性的规划和计划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和决定,都采用《绿皮书》或《白皮书》确定目标和标准。发表《绿皮书》或《白皮书》也是一个向公众咨询的过程,公众对这些调研成果的反应,是欧盟进行最后决策的重要参考。深入系统的调研工作是欧盟能够制定行之有效的共同能源安全战略的基础。
第二,善于整合战略目标。欧盟的能源安全战略从维护石油供应安全单一目标的战略发展成为一种综合安全战略,是一个把环境保护和欧盟市场统一战略目标与能源安全的战略目标结合起来的过程。在这种综合战略中,每一项重大举措都可以服务于多项战略目标。这种战略目标的整合,不仅加强了欧盟的多项重大战略的协调性,而且形成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和市场统一这三大战略目标相辅相成、相互推动、和谐推进的局面。
第三,依法有序落实。欧盟能源安全战略之所以在实践中取得成效,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各项战略目标和措施能够依靠法律的手段顺利落实。欧盟发布的指令和决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有的是对能源政策的全面规划,有的具体规定要求执行的标准、程序和指标,有的是对成员国一些成功做法的推广。欧盟制定和颁布这些法律文件,体现了成员国把某些立法权赋予欧盟的议会或理事会,但并不意味欧盟是这些法律的执行者。欧盟各项法律文件一般都是通过转化为成员国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甚至分解为量化的任务配额、并通过各个成员国的执行机构加以落实的。例如,1998年欧洲理事会为落实《京都议定书》达成有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共同分担协议》,就把减排指标分配给每个成员国,而每个成员国则根据其减排配额制定出一系列法律和财税激励措施加以落实。再如,1998年德国颁布的《最大耗能法》就是把欧盟提出的有关降温和冷冻设备最大能耗标准变成国家标准,同年颁布的《能耗标签法》也是按照欧盟法律,对冷冻设备、洗衣机、烘干机、洗碗机和家用电灯强制实行能效标签制度。欧盟和成员国之间法制系统的顺利衔接和运行,为能源安全战略的依法有序落实,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第四,国家进行积极干预。从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成本比较看,目前仍然处在化石能源价格比较低廉的时代。在这样的背景下限制化石能源消费和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势必遇到市场力量的巨大障碍,政府干预不可避免。就限制石油能源消费而言,欧盟各国普遍采取收取高额能源税的手段进行干预,如今在不同成员国的油品价格中,能源税的比例高达1/3~2/3。
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来看,欧盟成员国一是以确定发展目标进行企业导向。例如,德国政府的目标是把可再生能源在全国能源中的比例由目前的8%提高到2020年的20%;计划到2030年前后使风能占全国发电总量的比例由目前的4%提高到25%。对企业而言,这种目标的确定可以使其明确市场前景,起到激励企业投资的作用。
二是以立法手段为可再生能源开辟进入市场的渠道。以立法手段强制电力公司接受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入网,是帮助企业克服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竞争力弱势和获取能源市场份额的必要手段。例如,1991年德国颁布《电力入网法》,要求电力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2000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电力公司优先购买用林业废弃物、垃圾和小水电等技术生产的电力。
三是以财税手段鼓励投资和消费。例如,德国为风力发电设备的生产提供补贴,补贴目前为17%。德国推行“10万太阳能屋顶计划”,为个人和企业在屋顶安装太阳能设施提供长达10年的低息贷款和无息贷款。
四是推行可再生能源电力入网配额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开始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标准”,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在这种制度下,每个企业都有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配额,完成这种配额是企业的法律义务,政府允许企业以“可再生能源证”形式对其配额进行相互交易。已经采用这种制度的欧盟国家包括英国、荷兰和丹麦。
第五,全面开展国际能源合作。欧盟的能源安全战略并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体系,而是建立在与世界主要能源消费国和生产国广泛合作的基础之上。与能源消费国的合作以国际能源机构为舞台,重点放在协调战略石油储备的建设和使用、推动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以及环境保护方面。与能源生产国的合作主要以俄罗斯和东欧国家以及北非地中海沿岸国家为重点,主要集中在欧盟周边地区。欧盟与这些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宪章、协定和计划。事实证明,这种广泛的国际合作在欧盟应对石油供应中断的紧急情况、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现能源供应来源多样化、保障能源过境运输安全等涉及能源安全的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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