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在WTO框架内难以找到合法的依据,而“碳关税”作为一种创新的手段经过包装似乎有这种可能性。另外,从经济利益看,“碳关税”照顾到了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利益,能够取得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默认和支持。
对发展中国家很不公平
“碳关税是非常不公平的做法。”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说,我们是“世界工厂”,为发达国家生产最终产品。现在发达国家既使用了最终产品,避免了本国生产最终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还要对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是很不公平的。我们向来主张贸易问题和碳排放问题是两个不同体系的问题,应该分别公开来谈判,而不应把二者放到一起。
王曦指出,“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责任就是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按照更大的责任来衡量,“碳关税”是与之相违背的,这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利益。此举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引发贸易战。
有一个问题也值得我们注意,当前我国碳排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贸易、投资、国际产业转移引起的,由于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把这些高污染的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产品最终出口到发达国家,污染却留在了发展中国家,不仅仅是污染者买单,消费者也应该买单。
“发展中国家只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增加碳排放,发展中国家排放量是很小的,而且在节能减排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王曦说。
缪荣指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碳关税”是发达国家体现经济霸权的一种新形式,放在全球分工体系中看,将是“头脑国家”对“躯干国家”的一种新的掠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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