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量无从认定
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尽管合同能源管理进入我国已经十年,却并未真正成长起来,节能服务行业也有待进一步发展成熟。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很多企业与其说是做节能,不如说卖设备。有自己设备和技术的企业用第三方认证节能量的比较少,现在的节能市场上也缺乏足够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华拿东方和远东水泥的案例便是如此。虽然合作初始在远东水泥的配合下,双方对25%的节能量达成了共识,但之后由于远东水泥不再配合,节能量便无从确定。“未来仲裁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节能量如何认定,如果远东水泥不认可以前的数据,我们将到国家权威机构进行认定。”孙晓勇对记者表示。
更坏的结果来自后续影响。华拿东方经过此次失败教训后,开始将业务重心由节能效益分享转为销售节能设备。“远东水泥事件之后,我们不太敢前期投入,”杨华无奈地说,“一般都要求对方先付30%的预付款。”
据了解,2010年,作为该领域国家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颁布实施,规定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三种主要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参考合同文本。国家标准主推“节能效益分享型”,并将其直接与财政补贴政策挂钩。
同年出台的财政补贴政策也是往这个方向鼓励的。补贴政策之所以更青睐节能收益分享型而非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是因为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双方可能会定一个易于实现的低节能率,导致有更多漏洞可钻,如由“节能量保证”最后就变回了“设备销售”。
经历远东水泥“滑铁卢”项目后,华拿东方选择卖设备,而不做收益分享,可被视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而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专业委员会统计,目前国内市场上,节能量保证型处于主导地位,占57%,节能效益分享型占32%,能源费用托管型和新出现的金融租赁型总共占比不到10%。
对用能方应赏罚分明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节能量难以认定”往往成为合同能源管理中纠纷的源头。究其原因除了缺乏足够数量的权威认证机构,核证本身的成本也成为一个新问题。
一位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快培养建立充足的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力量,与此同时,要科学确定核证成本。据该专家透露,一个节能服务的平均利润大约在15%到20%之间;按照国际节能验证协议,节能量确认的成本要控制在节能利润的5%以内,否则认证方就会占用过大的利润比例。
“标准合同只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双方提供指引作用,由于个案项目的特殊性,该合同文本尚不能全面规范所有行为,具体条款还应根据合同双方,针对自身项目内容和企业的不同情况来仔细制定。”曾多次代理合同能源管理纠纷案件的律师叶海波认为,合同双方要实现合作共赢,必须保证相关配套文件真实、准确、完善,并且充分发挥独立第三方的履约监督、风险防范的作用。
叶海波同时指出,在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企业提供日常服务的过程中,其服务的情况也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技术要过硬、独特,节能服务要到位。同时,政府应该做到赏罚分明,用经济手段鼓励用能单位运用合同能源管理,又节能又有奖励,用能企业一定有积极性,同时也不会在效益分成上钻节能服务公司的空子了。”叶海波告诉本报记者,政府应加强对用能公司的节能指标监管和诚信监管,对耗能企业和不讲诚信的用能企业予以经济处罚。一边是奖,一边是罚,用能企业自然不会短视。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秘书长赵明则认为,要避免合同双方的纠纷,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还需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并努力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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