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怎么发挥作用?
民革中央和九三学社中央在提案中都提出,财税政策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要解决企业收益与成本计算不对等问题。一方面,对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与设备的行为进行税收方面的奖励,对应用新技术的产品销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使用新能源企业产生的高成本给予补贴。”民革中央委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另一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行为进行约束,如设立排放税,使企业收益与排污行为直接挂钩,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最大限度地发挥财税政策引导和促进节能减排的作用。”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应制定合理的税收品种与税率,全面改革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正确考核和计量节能减排价值。根据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从事节能环保企业可以得到“三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在减半征收的优惠基础上,还可考虑所得税再减,以达到通过税收来调节节能减排的规模和速度。
“建立和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和可中断电价补偿制度,对淘汰和限制类的高耗能项目及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全国政协委员阿什老轨说。
能否赋予节能减排外部效益财产权?
“外部效益问题本质就是产权问题,一旦产权被设置,正外部性就内部化了。”九三学社中央委员说,“鉴于此,可考虑增设节能减排外部效益财产权,再界定谁拥有此项权利,单独核算,并立法保障。”
九三学社中央的提案给出了具体建议,节能减排外部效益财产权界定的方式可分为两种:第一,国家以法规或条例的方式增设节能减排外部效益财产权,清楚地界定产权并将其赋予企业,保证这项产权的交易顺畅,保障产权的持有,即政府(基金会)作为社会公众的代理人支付给企业一笔节能减排外部效益的费用;第二,以契约合同和证券化方式明晰节能减排外部效益产权关系,是节能减排企业索取由于正外部性为其他企业和社会成员带来的收益,从而使其内部化。
九三学社中央提案还提出,加快出台系统而完备的经济补偿制度,提高民间力量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金投资节能减排,是我国节能减排的当务之急。政府可通过提高能源税和污染物排放税费、受益者付费、社会捐助和发行彩票等途径筹集节能减排外部效益补偿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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