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量替代涉及到的污染物主要是四种约束性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和氨氮。”前述环保部官员对本报解释,涉及到的区域为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也即大气联防联控覆盖的“三区十群”中的城市。
“至于削减量要达到新增量的多少倍,这个估计环保部不会做出硬性规定,而是交由地方政府自己去掌握,各地根据其环境质量和污染物减排的任务来定。”王金南分析。
地方已经先行
尽管国家关于“倍量替代”的政策还未成型,但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先行尝试,并制定了详细的规则。
本报获悉,浙江省环保厅在今年2月已经正式印发了《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通过“以新带老”(即在上新项目时倒逼老项目的污染物减排)做到“增产减污”,以实现企业自身总量平衡。
该办法已经确定了部分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倍量替代的细则,即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等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主要排放行业的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2、1∶5;电力、水泥、钢铁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分别不得低于1∶1.2、 1∶1.5。
同时,就氮氧化物的倍量替代而言,应用低氮燃烧技术、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发电机组和锅炉,其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
由于浙江也是国家确定的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因此《办法》还规定,位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其总量平衡的替代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
对此,王金南指出,在以新带旧这一企业内部解决办法之外,排污权交易是企业获得污染物替代量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在国家层面上,“由环保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上报国务院,近期有望发布。”环保部总量司副司长刘炳江对本报记者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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